各相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财政部关于2019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9〕44号,以下简称“44号文”)的要求,市财政局决定对本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开展监督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和原则
本次监督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制度办法,按照“纵向联动、统一标准、分级检查、依法处理”的原则,由财政部牵头,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部门共同参与,针对代理机构开展本级政府采购活动的执业情况进行深度检查。
二、检查对象
本次监督检查的范围是由市财政局按照检查比率不低于25%且检查数量不少于30家的要求抽取代理机构进行检查,从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示已登记(截止2018年底)的代理机构名单范围内,抽取部分代理机构实施检查(附件1)。
三、检查内容
本次检查主要针对2018年度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每家机构抽取的项目原则上不少于5个。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保证金、合同管理、质疑答复等十个方面内容。
四、检查工作安排
本次检查共分为自行检查阶段、书面审查阶段、现场检查阶段、处理处罚阶段、汇总报告阶段5个阶段。
1. 自行检查阶段(2019年10月15日-2019年10月31日)
被检查单位填写《2018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项目情况表》(附件2,以下简称《代理情况表》),整理被抽检采购项目相关的文件、数据和资料,对照检查依据对2018年度执业情况形成自行检查报告,一并报送财政部门。
《代理情况表》、自行检查报告应于10月25日前报送相对应的市或区财政局。
2. 书面审查阶段(2019年11月1日-2019年11月30日)
检查工作组抽取不少于5个政府采购项目进行书面审查,对照检查指标体系初步掌握采购项目的操作执行情况,编制工作底稿。
3. 现场检查阶段(2019年12月1日-2019年12月15日)
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检查工作组进一步到被检查单位实施现场检查,与被检查单位沟通,并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
4. 处理处罚阶段(2019年12月16日-2020年2月15日)
市或区财政局针对本级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并将结果予以公布。对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纪的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5. 汇总报告阶段(2020年2月16日-2020年2月29日)
区级财政部门应于2020年2月22日前形成本级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市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市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后上报财政部。
五、工作要求
1. 被检查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工作,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制度办法,做好自查工作。
2. 被检查单位要积极配合检查工作组的检查,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化。
3. 被检查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配合检查工作,检查工作组不得借检查干预被检查单位的正常工作。
特此通知。
联系人: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 周德成
联系电话:54679568*20054
附件: 1.被检查单位名单
2.2018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项目情况表
上海市财政局
2019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