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7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财政部关于2017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7〕125号,以下简称“125号文”)的要求,市财政局决定对本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开展监督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和原则
本次监督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制度办法,按照“纵向联动、统一标准、分级检查、依法处理”的原则,由财政部牵头,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部门共同参与,针对代理机构开展本级政府采购活动的执业情况进行深度检查。
二、检查对象
本次监督检查的范围是由市财政局根据125号文要求,按照检查比率不低于20%且检查数量不少于30家的要求抽取代理机构进行检查,从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示已登记的代理机构名单范围内,抽取部分代理机构实施检查(附件1)。
三、检查内容
本次检查主要针对2016年度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每家机构抽取的项目原则上不少于5个。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保证金、合同管理、质疑答复等十个方面内容。
四、检查工作安排
本次检查共分为自行检查阶段、书面审查阶段、现场检查阶段、汇总报告阶段、处理处罚阶段5个阶段。
(一)自行检查阶段(8月1日-8月31日)
被检查单位填写《2016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项目情况表》(附件2,以下简称《代理情况表》),整理被抽检采购项目相关的文件、数据和资料,对照检查依据对2016年度执业情况形成自行检查报告,一并报送财政部门。
《代理情况表》、自行检查报告应于8月25日前报送相对应的市或区财政局。
(二)书面审查阶段(9月1日-9月30日)
检查工作组抽取不少于5个政府采购项目进行书面审查,对照检查指标体系初步掌握采购项目的操作执行情况,编制工作底稿。
(三)现场检查阶段(10月9日-10月31日)
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检查工作组进一步到被检查单位实施现场检查,与被检查单位沟通,并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
(四)处理处罚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
市或区财政局针对本级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对检查中发现的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线索进行延伸检查的,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五)汇总报告阶段(12月1日-12月25日)
区级财政部门应于12月15日前形成本级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市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市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后上报财政部。
五、工作要求
(一)被检查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工作,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制度办法,做好自查工作。
(二)被检查单位要积极配合检查工作组的检查,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化。
(三)被检查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配合检查工作,检查工作组不得借检查干预被检查单位的正常工作。
特此通知。
联系人: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 周德成
联系电话:54679568*20054
上海市财政局
2017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