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6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27.05.2016  19:12
各相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财政部关于2016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6〕76号,以下简称“76号文”)的要求,市财政局决定对本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开展监督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和原则

    本次监督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制度办法,按照“纵向联动、统一标准、分级检查、依法处理”的原则,由财政部牵头,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部门共同参与,针对代理机构开展本级政府采购活动的执业情况进行深度检查。

    二、检查对象

    本次监督检查的范围是由市财政局根据76号文要求,从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示已登记的代理机构名单范围内,抽取部分代理机构实施检查(附件1)。

    三、检查内容

    本次检查主要针对2015年度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每家机构抽取的项目原则上不少于5个。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保证金、评审过程、中标成交、合同管理、质疑答复等十个方面内容。

    四、检查工作安排

    本次检查共分为自查阶段、书面审查阶段、现场检查阶段、处理处罚阶段、汇总报告阶段5个阶段。

    (一)自查阶段(6月1日-6月30日)

    被检查单位填写《2015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项目情况表》(附件2,以下简称《代理情况表》),并按照检查指标体系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

    《代理情况表》、自查报告应于6月15日前报送相对应的市或区县财政局。

    (二)书面审查阶段(7月1日-7月31日)

检查工作组抽取不少于5个政府采购项目进行书面审查,对照检查指标体系初步掌握采购项目的操作执行情况,编制工作底稿。

    (三)现场检查阶段(8月1日-8月31日)

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检查工作组进一步到被检查单位实施现场检查,与被检查单位沟通,并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

    (四)处理处罚阶段(9月1日-9月30日)

市或区县财政局针对本级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五)汇总报告阶段(10月1日-10月31日)

    财政部门形成本级监督检查工作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被检查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工作,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制度办法,做好自查工作。

    (二)被检查单位要积极配合检查工作组的检查,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化。

    (三)被检查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配合检查工作,检查工作组不得借检查干预被检查单位的正常工作。

    特此通知。

    联系人: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  骆正英 季  蕾

    联系电话:54679568*20053、20138

    附件:1.被检查单位名单;

          2.《2015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项目情况表》;


上海市财政局

2016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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