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2015年度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 《财政部关于开展2015年度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48号) 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各区(县)财政局针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开展本级政府采购活动的执业情况进行深入检查(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
本次检查主要针对2014年度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每家机构抽取的项目原则上不少于5个。
二、检查内容
主要包括代理协议、采购文件、信息发布、评审委员会组成、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保证金及文件发售费、质疑处理、废标情况等九个方面内容。
三、检查步骤
检查共分为自查阶段、书面审查阶段、现场检查阶段、汇总报告阶段、处理处罚阶段5个阶段。
1.自查阶段(3月9日-3月31日)
成立检查工作组,向被检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被检查单位填写《代理情况表》,并按照检查指标体系(附件2)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
《代理情况表》、自查报告应于3月31日前报送区(县)财政局。
2.书面审查阶段(4月1日-4月30日)
检查工作组对被检查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照检查指标体系初步掌握采购项目的操作执行情况,编制工作底稿。
3.现场检查阶段(5月4日-5月31日)
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检查工作组进一步到被检查单位实施现场检查,与被检查单位沟通,并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
4.汇总报告阶段(6月1日-6月20日)
检查工作组形成对被检查单位的书面检查报告,区(县)财政局汇总形成本地区监督检查工作报告,6月20日前报送市财政局。
5.处理处罚阶段(6月21日-7月31日)
区(县)财政局针对本级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处罚,汇总形成本地区处理处罚结果,于7月31日前报送市财政局。
四、工作要求
1.区(县)财政局要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工作,组织专门检查力量,制定详细检查工作计划,并建立专人联络机制,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实施。联络员名单请于3月25日报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
2.区(县)财政局在检查过程中,要严格履行查办程序,准确运用法律和政策,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廉洁。
特此通知。
联系人: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 骆正英 季 蕾
联系电话:54679568*20053、20138
附件:1、 被检查单位名单
上海市财政局
2015年3月17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