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5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08.04.2015  19:19

各相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2015年度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48号,以下简称“48号文”)的要求,市财政局决定对本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开展监督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和原则

  本次监督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制度办法,按照“全国联动、统一标准、分级检查、依法处理”的原则,由财政部牵头,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部门共同参与,针对代理机构开展本级政府采购活动的执业情况进行深度检查。

  二、检查对象

  本次监督检查的范围是由市财政局根据48号文要求,从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示的视同纸质登记的代理机构名单范围内,选取部分代理机构实施检查(详见附件1)。

  三、检查内容

  本次检查主要针对2014年度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每家机构抽取的项目原则上不少于5个。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代理协议、采购文件、信息发布、评审委员会组成、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保证金及文件发售费、质疑处理、废标情况等九个方面内容。

  四、检查工作安排

  本次检查共分为自查阶段、书面审查阶段、现场检查阶段、汇总报告阶段、处理处罚阶段5个阶段。

  1.自查阶段(3月9日-3月31日)

  被检查单位填写《2014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项目情况表》(附件2,以下简称《代理情况表》),并按照检查指标体系(附件3)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

  《代理情况表》、自查报告应于3月31日前报送市或区(县)财政局。

  2.书面审查阶段(4月1日-4月30日)

  检查工作组对被检查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照检查指标体系初步掌握采购项目的操作执行情况,编制工作底稿。

  3.现场检查阶段(5月4日-5月31日)

  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检查工作组进一步到被检查单位实施现场检查,与被检查单位沟通,并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

  4.汇总报告阶段(6月1日-6月20日)

  检查工作组形成对被检查单位的书面检查报告。

  5.处理处罚阶段(6月21日-7月31日)

  市或区(县)财政局针对本级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四、工作要求

  1.被检查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工作,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制度办法,做好自查工作。

  2.被检查单位要积极配合检查小组的检查工作,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化。

  3.被检查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配合检查工作,检查小组不得借检查干预被检查单位的正常工作。

  特此通知。

  联系人: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  骆正英 季  蕾

  联系电话:54679568*20053、20138

  附件: 1. 被检查单位名单

                2. 2014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项目情况表

              3. 检查指标体系检查表

  上海市财政局

  201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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