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质量和采购效率,根据《政府采购法》和《上海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决定对本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本市代理机构”)开展专项检查。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标和原则
(一)检查目标。全面落实《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掌握本市代理机构执业情况,促进代理机构依法执行采购任务,提高采购代理的能力和水平,推进政府采购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管理。
(二)检查原则。本次检查遵循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
二、检查依据
此次检查的依据是《政府采购法》、《上海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等政府采购相关配套制度及规定。
三、检查对象
本次检查的范围是由市财政局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确定的监管对象和监管范围,选取部分单位实施检查(详见附件1)。
四、检查内容
(一)代理范围。包括是否依法代理并执行代理回避等相关规定。
(二)政策执行。包括是否依据核准文件采购进口产品,是否落实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和扶持中小企业等政策。
(三)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文件编制是否规范、完整,是否因包含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被供应商有效质疑等。
(四)采购方式。包括是否未经审批擅自将公开招标项目改为非公开招标方式,是否未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情形选择非公开招标方式等。
(五)采购程序。包括采购程序是否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是否依法执行投标保证金制度等。
(六)专家使用。包括是否按照规定抽取评审专家,评审委员会中评审专家是否符合人数和比例规定,是否对专家进行评价等。
(七)询问质疑。包括是否及时答复供应商的询问,是否依法受理供应商的质疑并在法定期间内作出质疑答复等。
(八)档案管理。包括资料是否齐全,保存是否完好,保管时间是否符合规定等。
(九)费用收取。收取的代理费用和采购文件工本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等。
(十)营业场所。是否具有开标评标场所以及配备开展电子化政府采购的相关设备等。
(十一)《政府采购法》、《上海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五、检查工作安排
本次检查工作采取自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自2014年12月开始,至2015年3月中旬结束,具体分为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报告汇总、整改提高四个阶段。安排如下:
(一)自查自纠(2014年12月1日-12月31日)
被检查单位填写《2013年度及2014年上半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项目情况表》(附件2,以下简称《代理情况表》),并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检查内容对2013年度及2014年上半年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形成自查报告。
《代理情况表》及自查报告应于12月22日前报送至市财政局。
(二)重点检查(2015年1月1日-1月31日)
被重点检查单位按《代理情况表》对2013年度及2014年上半年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档案文件(包括影像资料,下同)进行整理。
检查小组对《代理情况表》所列项目进行抽查。被重点检查单位应配合提供相关采购档案文件,并为检查小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检查小组根据被重点检查单位提交的材料对其所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依法合规性情况实施检查。检查小组形成对各被重点检查单位书面检查意见,并与其进行沟通确认。
(三)报告汇总(2015年2月1日-2月15日)
市财政局汇总形成总报告,并抄送市审计局、各区县财政局。对于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权限,由市及区财政局分别处理。区财政局将处理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
(四)整改提高(2015年2月16日-3月15日)
被检查单位结合自查自纠和检查中暴露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市财政局。
六、检查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被检查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工作,认真学习政府采购法及相关制度规定,做好自查自纠。要积极配合检查小组的检查工作,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
(二)依法检查,加强沟通。检查小组在检查工作中,要做到依法检查,严格履行检查程序,准确运用相关法律法规。要加强与被检查单位的交流,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被检查单位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三)严明纪律,落实责任。被检查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配合检查工作。检查小组应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及本通知规定进行检查,不得借专项检查干预被检查单位的正常工作。
联 系 人: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 季蕾
联系电话:54679568-20138
附件: | 1.被检查单位名单; 2.2013年度及2014年上半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项目情况表。 |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审计局
201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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