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没有提前公告强拆违建过程被判违反相关规定
丰台区南苑乡政府在强拆违建时,没有提前公告,没有告知当事人具体时间,且未通知其到场,拆除过程违反相关规定。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认定南苑乡政府的强拆违法。
租地盖违建被政府强拆
2001年8月4日,樊先生、程女士租下一块地。同年,两人分别在该处盖了房。
2011年4月1日,丰台区南苑乡政府检查时发现,樊先生建设的两处总面积4000多平米的房屋没有规划审批手续。4月15日,南苑乡政府对樊先生进行了询问调查。
2011年4月23日,南苑乡政府作出两份《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樊先生于5月8日18时前自行拆除并接受复查。但樊先生未执行。8月16日,南苑乡政府向樊先生发出两份《拆除决定书》,责令其于8月21日24时前拆除违建,并自行清理存放于该建筑物内的财物,逾期不拆除,南苑乡政府将依法予以拆除。之后,樊先生仍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违建。
2011年8月26日,南苑乡政府对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
当事人不知情财产受损
樊先生随后向丰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他说,2011年8月26日上午,南苑乡政府在没有下发强制拆除通知书及催告书,也没有通知他到现场的情况下,就强拆了他的房子,拆除过程中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另外,南苑乡政府还拆除了《拆除决定书》中没有涉及的房屋。他认为,南苑乡政府的强拆行为,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确认南苑乡政府的涉案强拆行为违法。
>>法条链接
根据《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17条,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应当提前5日在现场公告强制拆除决定,告知实施强制拆除的时间、相关依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清理有关物品,当事人拒不清理的,应当制作财物清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不签字的,可以由违法建设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确认。实施强制拆除应当制作笔录并摄制录像。
法院判决政府强拆违法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南苑乡政府作出的《拆除决定书》中没有明确告知强制拆除的具体时间。对于2011年8月26日的强制拆除行为,南苑乡政府也没有提前公告或以其他形式告知。在拆除过程中,南苑乡政府未制作财物清单,亦未对强制拆除过程制作笔录并摄制录像。以上均违反了《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对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相关要求,应认定为程序违法。
2014年6月10日,丰台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南苑乡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樊先生主张南苑乡政府还拆除了《拆除决定书》中未涉及的房屋,证据不足。其所称财产损失及赔偿问题,可以另案解决。
一审判决后,南苑乡政府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樊先生的诉讼请求。
南苑乡政府称,具体实施拆除行为的主体是丰台区南苑乡分中寺村村委会而非南苑乡政府。在实施拆除行为时,不存在没有明确告知强制拆除具体时间。南苑乡政府依法进行公告后,村委会进行的强制拆除行为合法有效。
市二中院认为,南苑乡政府的上诉意见,缺乏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法院终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