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19.02.2016  16:25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税务各直属分局:   现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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