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改装联合收割机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沪农机监〔2016〕7号
各区、县农机安全监理所、农垦分所:
联合收割机非法改装降低了安全性能,投入作业容易引发安全生产事故。为保持本市农机安全生产形势长期处于稳定受控状态,现就改装联合收割机的安全监管工作重申如下:
一、严格依法办事。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和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严禁非法改装联合收割机的通知》(农办机〔2015〕24号)的要求,监理机构要广泛宣传农机安全法律法规知识,让农民群众了解非法改装联合收割机的危害,引导联合收割机的所有人、使用者依法安全使用机械。对农机维修网点改装联合收割机的,各区县要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严格纠正违法行为。对检验、检查中发现非法改装的收割机,要及时告知并督促整改,保障联合收割机安全使用。不得向非法改装联合收割机发放跨区作业证。
二、严格安全检验。各监理机构开展联合收割机安全检验工作时,要严格执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监理检验技术规范》(NY/T 1830-2009)、《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2部分:谷物联合收割机》(GB16151-2008)和《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办法》的规定,在机械唯一性、运行安全性能上严格把关。
改装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验,我所在《关于开展2016年度农业机械安全检验工作的通知》(沪农机监〔2016〕1号)中明确:对擅自非法改装粮仓、加装自动卸粮机构的联合收割机不得通过检验,不得办理登记。鉴于《上海市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中有关农业机械改装、改型规定的变化,对改装粮仓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验再次明确:凡2014年6月15日以前改装粮仓的联合收割机,由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依据当时的《上海市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规定核准的,应当继续检验;2014年6月15日以后施行的《上海市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由于在修订时删除了农机监理机构对农业机械改装、改型进行核准的相关规定,其后改装粮仓、加装自动卸粮机构的联合收割机应在恢复原状后可以检验。
三、严格排查隐患
各区县要积极开展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并引导农民群众购买使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联合收割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农业机械,应及时告知并督促整改,努力维护本地区的良好生产生活秩序。对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应依法采取责令停止使用等措施。
上海市农机安全监理所
2016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