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推动符合条件养老服务企业上市
原标题:多部委发文解养老服务资金之渴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银监会等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指出为应对人口老龄化,改进完善养老领域金融服务,将探索建立养老金融事业部制,加大对养老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同时,为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将探索拓宽养老服务业贷款抵押担保范围,并推动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
《意见》指出,我国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发展养老服务业,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目前,迫切需要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在实现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推动金融资源向养老服务领域配置和倾斜。并广泛动员社会资本参与,增加社会养老财富储备,提升养老服务支付能力,保障“老有所养”战略目标顺利实现。
对此,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教授庹国柱在接受《经济参考报》采访时表示,我国养老制度设计本身也是形态多元,分为社会养老、企业年金以及个人养老三个层次,但不完善也不完整,不是所有人都能享用到这个体系。随着我国逐渐进入老龄化社会,市场对养老机构的需求越来越大,政府也不可能全部包揽下来,导致养老院“一床难求”的现象突出。这时就需要金融介入,通过金融机构的支持和一系列融资手段的推出,更好地发展养老服务业,从这个角度看,几个部门一起发文指导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具有重大意义。
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也认为,央行等多部门此次出台的《意见》对金融业开发养老金融产品、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和个人养老财产储备等现阶段薄弱环节的支持,以及应对人口老龄化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这将有利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填补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的空白。
《意见》具体指出,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优化整合资源,探索建立养老金融事业部制。同时,积极培育服务养老的金融中介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与融资担保机构合作模式,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主,引导各类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支持力度。
另外,支持处于成熟期的优质养老服务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融资。对运作比较成熟、未来现金流稳定的养老服务项目,可 以项目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收益权等为基础,探索发行项目收益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通过发行金融债、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等方式, 募集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小微养老服务企业发展,并推动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
鼓励多元化资金支持养老服务。支持各地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或发展养老机构,鼓励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创新适合PPP项目的融资机 制,为社会资本投资参与养老服务业提供融资支持,积极探索与政府购买基本健康养老服务配套的金融支持模式。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基金模式,探索运用股权投资、 夹层投资、股东借款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企业、机构和项目的融资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养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等方 式,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表示将拓宽养老服务业贷款抵押担保范围。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以养老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为 抵押,提供信贷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抵质押贷款创新,满足养老服务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有条件的地区在风险 可控、不改变养老机构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可探索养老服务机构其他资产抵押贷款的可行模式。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认为,我国养老金融业务总体处于初期发展阶段,居民养老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品种单一,养老资产管理的理念和机 制比较滞后,养老金融业的服务模式比较粗放,养老金融市场很不发达,与居民养老和养老服务主体多层次、多样化需求还有很大差距。
民政部社会福利中心党委书记甄炳亮认为,中国养老服务业需要撬动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成为养老服务业的主体。同时,推动“互联网+”成为养老服务的新平台,推动养老康复复居,推动科技产品在养老服务机构中的普遍应用。
“最后达到政府职能实现途径的改变。”甄炳亮说,今后民政部门在养老服务上对民政对象“保基本、兜底线”的职能,应该从政府建设福利机构、自我监管、自我 运营,转变为政府替民政对象购买养老服务或者给民政对象发放养老津贴,尤其是自主选择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对公办养老机构应该从自建自管到公建民营、政府 监管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