掏鸟窝判十年,为何让公众错愕
郑州大学生小闫掏了个鸟窝,捅破了一个“马蜂窝”。因为涉嫌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小闫和他的朋友小王分别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并处罚款。捕猎几只鸟罚这么重的刑,并不是所有人都能理解司法部门保护动物的这份良苦用心的,比如,有些人就指责当地小题大作,甚至发出了“人不如鸟”的质疑。
其实就法律而言,这样的结果虽然出乎意料,但并不能怪当地办错了案。这不是一般的鸟,而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十年之刑也能找到法律依据。珍稀动物是杀一只少一只,历史上疯狂的猎杀,曾经灭绝了多少动物,这种行为当然不能在现代社会重演,需要用法律来约束公民的行为。燕隼这一物种虽然分布范围非常大,没有濒危之虞,但大家都来猎杀也难保有一天不濒危。也无须将人的价值和动物的价值放在一个天平上衡量。自然法则要得到尊重,人在社会的秩序也要得到尊重,既然将动物列入保护行列,不管你能不能理解,都应该遵守法律的规定。
公众不理解的是,两位学生的行为固然可恶,但用十年的刑期来惩罚似乎用力过猛。十年几乎是这一罪行的最高刑期了,两位学生的行为是否构成了这种情节上的严重性呢?森林里的动物,千千万万,哪些是保护动物哪些不是,有几个人说得清楚呢?森林警察是专家,可是村民不是,对警察而言,被猎杀的是一只珍惜动物,对村民而言,图的可能只是几口野味。这种法律条文上的规定不能只当法律制裁到来时,才显示出它的重要性。学生的行为不能跟罪大恶极划上等号,他未必知道鸟的价值,也只怕对行为的后果缺少认知。在这样的情况下,突然施以重刑,大家不理解也在情理之中了。
更重要的是,这种法律的威严更应该在事前的教育中体现出来。那么,在此之前,当地村民是否知道猎杀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可能要付出十年刑期的代价;是否知道,燕隼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这毕竟不是杀人放火,大家都知道会面临严厉的处罚。不百度一下,谁知道燕隼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不百度一下,谁知道,诸如野猪、麻雀这样的“捣蛋分子”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如果猎杀也可能面临像郑州这位学生一样的刑期?当法律举刀之前,至少得先告诉大家,什么不该,什么不能。如果之前做好了这些工作,大家不至于惊愕不已,而当事学生只怕也不会以身犯险。他不会傻到拿青春去冒险的地步,哪怕一时冲动,他大概也不会笨到在网上售卖,弄到举国皆知的地步。
我想,对于动物来说,最好的保护不是等它们死了以后,而是在它们繁衍生息之时。等鸟死了再来处罚人,其实已经晚了。多从这个角度考虑自身的职责,司法部门也许能从被动保护的心态中走出来,多想想怎么做才是对保护动物最有利的事。
十年的刑期也许能警示后人,但用一个人的青春来达到这样的效果,未免太残忍了一些。司法不应该只有严厉,一个少年的人生就这么稀里糊涂的方式毁了,难道有关部门不感到一丝内疚?他们到底是毁在罪恶上,还是毁在无知上,或者毁在无人告知上,难道不该好好反思一下?(高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