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许可上海振青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业的批复

07.01.2016  20:33
上海振青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我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规定,对你所报送的执业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现批复如下:   一、许可上海振青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业,颁发执业证书,执业证书编号为:31000386。许可上海振青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从事下列业务: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二、上海振青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组织形式为普通合伙。   三、上海振青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姓名及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曹顼(370200090107)、许红武(370200090095)。   四、上海振青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主任会计师兼执行合伙人为曹顼;经营场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路2446号4楼H座3室。   请你所按规定执业。终止执行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交回执业证书。交回执业证书后,企业主体持续存在的,应当变更工商登记名称,不得在企业名称中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     上海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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