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
28.06.2016 10:58
本文来源: 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审稿规定,国家对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二审稿还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公民个人信息和重要业务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为了鼓励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促进网络运营者、专业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网络安全信息共享,并加强对这些信息的保护,二审稿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中取得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来源】新华社
本文来源: 科学技术委员会
28.06.2016 1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