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处长解读《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23.07.2014  16:44
      目前,高校本科招生录取工作正在进行,招生监督工作也在全程跟进。为了规范处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维护招生秩序,保障招生公平公正,教育部近日制定发布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记者专访了我校纪委副书记、监察处处长童之敏,请他就高校招生违规行为认定及处理、高校招生问责等内容进行了解读。         记者:《办法》中规定了哪些与高校相关的违规行为?       童之敏:《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高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违反国家管理规定:违规发布招生简章、虚假招生宣传、未予信息公开、未按照计划招生、未按标准录取、向考生收费等。         记者:对高校违反招生规定如何处罚?       童之敏:根据《办法》,高校有上述违规行为之一的,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暂停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项目或者依法给予停止招生的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记者:招生工作人员的违规情形有哪些?如何处罚?       童之敏:《办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招生工作人员违规更改考生信息、对已录取考生变更录取学校和专业、违规请托、泄露信息、弄虚作假、违反回避制度、收受贿赂、参与非法招生等,均属于违反国家招生规定的行为。一旦工作人员发生了上述违规行为之一,其所在单位应当立即责令暂停其负责的招生工作,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或者其他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记者:《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提到了“实行高校招生工作问责制”,请您解读一下。       童之敏:早在2005年,教育部就下发了《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确立了招生工作责任制。在本《办法》中,则明确了高校招生工作的一把手负责制,即高校校长、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人、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责任人都是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校、本部门、本地区的招生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因此,高校招生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规定实行问责。         记者:在招生过程中,我校如何确保规范?       童之敏:首先,高校的领导、相关管理部门和教师都要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时,教务处、招办等招生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管理责任,从事招生录取的教师和工作人员应自觉遵行相关规定,确保招生录取的公平、公正。在今年的招生录取工作中,我校除招办的工作人员按照管理规定进行录取考生外,学校监察部门也全程跟踪和全程监督,此外,学校还开放了招生咨询、信访、举报监督等3个对外接待窗口,从7月2日启动招录工作至今,除了咨询电话较多外,尚无信访和举报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