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拖欠员工工资 逃逸老板获刑一年
老板逃匿,40名员工的工资顿时没了着落,多的被拖欠5个月工资,少的至少被拖欠2个月工资,而这些都是员工辛苦工作应得的报酬,也是他们养家糊口的血汗钱。日前,宝山区检察院办理了区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犯罪嫌疑人周根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起诉。
2014年初,周根在宝山区租赁了一厂房及厂房内的服装设备,并于同年2月1日起正式经营服饰公司,陆续雇佣员工40人。公司主要加工女士成品衣服,客户需要订购会给他样品衣服,他按样衣做,再收取加工费,因为没有营业执照,所以和客户间没有签订过合同,客户直接转账给他或给他现金。他发放员工工资也是以现金方式支付的。周根接到单子后先派给班组长,再由班组长安排工人加工,后班组长按照工人工作情况汇总给他,他进行登记再发放工资。
2014年8月起,周根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向员工发放工资。到10月份,多名员工因被拖欠工资,至劳动部门投诉其老板周根,劳动部门协管人员上门了解情况并督促周根发放工资。至2014年12月23日,周根在仍拖欠40名员工工资的情况下,一声不吭地跑了,在跑路后为躲债还更换了手机号码。经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月9日出具《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拒不改正。
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周根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宝山区法院判决认定周根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将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行为正式纳入刑法调整范围。一方面,作为劳动者,遇到老板拖欠工资的情况,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另一方面,也给了企业经营者及用人单位划下一道法律的底线,应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尊重劳动者的付出,切勿触碰法律的底线。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