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报26日19版报道:新《安全生产法》为企业套上安全“紧箍咒”
本报讯(记者 周敏)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昨天,上海市安委办邀请国家安全监管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邬燕云对即将施行的法规进行解读。商报记者发现,较此前版本,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首次加强了对于事故单位主要责任人的个人处罚力度,即按照事故等级罚上一年年收入的30%至80%。
较此前版本,新《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按照规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按照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类事故等级分别处以最低20万元最高2000万元的罚款。对于事故单位主要责任人,按照事故等级,罚上一年年收入的30%、40%、60%、80%。同时规定,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责任人。
新《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其中有20多条都是针对企业的。对企业安全监管机构的建设标准也相应提高。此前,具备300人以上可设立安全监管机构,现在标准降到100人。即100人以上的企业都要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新法还通过引入保险机制,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商报记者获悉,作为全国重要的石油化工和精细化工产业基地之一,上海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近1.2万家,从2008年下半年正式启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并于2012年进入全面推广,已历时8年。截至2014年4月30日,上海无企业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投保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企业户数为5035家,保障金额逾270亿元。与普通商业保险相比,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功能更全面,责任范围更广。
据悉,上海小型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缴付的保险金最低3900元/年,特大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最高75000元/年。保险赔偿金额从300万元起,最高达5000万元;第三者责任与雇员伤亡责任的每人每次赔偿限额达60万元;对各类小型企业,每次事故赔偿总限额达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