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护工离岗致病人坠床 护理中心赔4万
原标题:护工离岗惹祸 护理中心赔4万
晨报讯(记者 彭小菲)因护工擅自离岗,导致需要24小时陪护的病人坠床致骨折,进而病情恶化,最终离世。于是,家属起诉护理中心索赔。近日,海淀法院经审理认定护理中心构成违约,判令其赔偿家属4万余元。
去年6月,73岁的李女士因继发肺结核住院治疗。住院当天家属与某护理中心签订护理协议,约定在李女士住院期间,由该护理中心派护理人员全天24小时进行陪护,时间至7月15日早8点,陪护费为每天120元。随后,李女士家人于6月25日、7月6日分两次给付护理费2400元。
然而,7月13日早晨,护理中心的护工在未通知李女士家人和医院的情况下,擅自离开了医院。其间,李女士从床上坠落导致股骨骨折,之后出现了多种并发症,病情持续恶化,并于同年11月10日去世。
随后,李女士的儿子袁先生以护理中心违反护理协议约定、致使李女士坠床最终死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护理中心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面对家属的起诉,护理中心承认在李女士坠床时护工确实不在场,但表示护工离开医院是应李女士要求去买早饭,而护工曾想通知李女士家属,但未联系上。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患者家属请护工进行24小时护理,并与护理中心签订协议,双方由此建立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护工在未通知家属和医护人员等其他人的情况下擅自离开病房外出,使患者在无人看护的状态下坠床,并造成股骨骨折,显然未尽到对患者的看护照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鉴于患者自身存在基础病情,于骨折后病情加重死亡,系多种因素所致,故护理中心应承担部分损害赔偿。最终,法院判决护理中心赔偿患者家属4万余元。
■法官说法
雇佣护工应签协议
目前,有关护工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并未明确准入条件、岗位职责、管理模式等,因此责任主体的模糊性在这个领域尤为突出。
一般而言,医院对患者的护理分为生活护理、医疗护理两种。一般所指的护工是为病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但不得从事护理技术性操作等医疗活动。由于生活护理和医疗护理密切相关,医院需要对护工进行指导,故在护工管理方面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劳务派遣方式;二是医院和护理公司合作方式;三是患者自行聘用方式。由此形成了不同的法律关系,一旦发生纠纷可能导致责任主体的不同。如果是劳务派遣,那么责任主体是医院,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如果是医院和护理公司合作,则根据双方具体合作方式确定责任主体。如果是患者自行聘用,又会因与护理中心签约或雇佣个人而在区分责任时有所不同。
本案中,患者自行雇佣了护工,与其签订护理协议的相对方是护理中心,患者可以依据合同关系或者侵权关系向护理中心主张权利。但需要注意的是,若患者自行雇佣个人作为护工,则发生纠纷后只能依据与护工之间的协议向护工个人主张责任,获得赔偿可能较为困难。因此,建议需要雇佣护工时,尽量与护理中心签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