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人编造投资工地项目 上海男子百余万打水漂

26.11.2015  09:25

  日前,宝山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诈骗案,犯罪嫌疑人胡某与杨某为了还债,不惜编造有建筑工程项目即将开工的谎言,欺骗朋友吕先生“投资”,在得到吕先生的178.6万元钱款后,胡某与杨某就杳无音讯……

   为盈利投资百余万

  今年年初,警方接到吕先生的报警称自己被骗了178万余元。根据吕先生提供的线索,警方分别于3月、4月抓获了犯罪嫌疑人胡某和杨某。

  根据报案人吕先生的说法,他和胡某是相识的朋友,知道胡某是做工程的。通过胡某,吕先生认识了杨某。去年4月,胡某、杨某约吕先生见面,说是有事情找他商量。三人见面后,杨某告诉吕先生,他的师傅在宝山区有个工地要开发,据说利润不错。杨某提出让吕先生也投资这个项目,最后赚的钱由他们仨平分。胡某也在一边“敲边鼓”,向吕先生打包票,说这个工程肯定能赚钱,劝吕先生不要犹豫。

  为了增强自己说法的可信度,胡某和杨某还约了吕先生去看了所谓的工地。见胡某与杨某说得头头是道,吕先生便信以为真,不久后就将178.6万元投资款转账给了杨某。

  但是,之后的一切都出乎吕先生的意料。投资款已经给了杨某,但工地却迟迟没有开工。吕先生多次打电话询问杨某相关情况,却都被他敷衍。吕先生后来通过其他朋友才知道,胡某和杨某根本没有把自己的“投资款”用于工地工程,而是用于归还个人债务了。吕先生觉得自己上当了,便想找杨某和胡某拿回钱,但两人不仅没有归还吕先生钱款,还失去联系了。为了拿回自己的钱,吕先生只能选择报警。

   投资款被用来还债

  被捕后的胡某和杨某也向办案人员承认,他们拿到吕先生的投资款后并没有用到所谓的工地上。胡某称,自己是从杨某那听说杨某的师傅接了一处大型社区工地工程,胡某就向杨某提议,如果需要用钱可以向吕先生借。但没想到吕先生开始并不同意借钱,于是,胡某和杨某就告诉吕先生,他要是出钱的话,就算是投资,赚了钱后三人平分,还许诺投资的钱有利息回报。这样一来,吕先生便同意了。但是,收到吕先生的钱后,杨某将其中的一大部分给了胡某。而胡某把其中一部分钱用于还债,一部分用于放高利贷。为了避免吕先生的一直催问,胡某便换了手机号码。

  杨某的说法和胡某有所不同。杨某告诉办案人员,一开始是胡某要向吕先生借钱,吕先生不同意,胡某才找自己帮忙,以投资工地的名义向吕先生借钱。但是实际上,杨某只是从师傅那听说公司可能会承包工地项目,最终是不是能承包到,杨某也不清楚。杨某表示,他们是用投资工地的名义向吕先生借钱,实际是为了把钱给胡某用。杨某拿到钱后,自己拿了一部分还债,其余167万元转给了胡某。2014年7月,杨某为了躲避吕先生,就换了手机号。

   开庭审理否认骗钱

  日前,宝山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称,被告人胡某、杨某经预谋,向被害人吕先生谎称杨某师傅有一处大型社区安置房建筑工地,可以从中承包工程项目,并共同投资获利。随后,被告人胡某、杨某将吕先生带至所谓安置房工地,并称该工地开工后,投资盈利三人平分。被害人吕先生信以为真,通过银行转账将178.6万元分两笔转至杨某的账户内。之后,被告人杨某将其中26万元用于还债,将其余149万元转账给被告人胡某,后被告人胡某用于还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杨某相互结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在法庭上,胡某辩称,他是帮朋友找吕先生借钱,而且也想要还吕先生钱,并不是诈骗。胡某的辩护人提出,胡某主观上一直想还钱。并且,除了涉案工地,胡某还有其他工地工程,还准备了挖掘机。被害人自身也有过错,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杨某承认自己有错,但他称自己通过银行还过钱给吕先生。而杨某的辩护人提出,杨某是受到胡某影响才向吕先生借钱的,也是胡某提议以投资工地名义借款,杨某本身没有借钱的意图。杨某将大部分钱款都给了胡某。另外,杨某的辩护人认为,吕先生本身没有尽到审慎义务,也有过错。

   结伙诈骗分别获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辩解称与被害人吕先生之间是借款关系,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结伙被告人杨某,以投资工地获利为诱饵,诱使被害人拿出巨资,而后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所得钱款用于归还各自所欠债务,面对被害人催问工程进展,又百般掩饰,欠款不还,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动机及目的均有异于正常的民间借贷,因此对该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至于被告人胡某的辩护人提出胡某为工程需要准备了挖掘机以及被害人自身存在过错的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准备挖掘机的行为并不代表他所称的工程是真实存在的,所以不影响对被告人虚构事实的认定。辩护人所谓被害人自身过错正反映了被告人因实施诈骗行为而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继而做出了于其不利的行为。

  被告人杨某及被告人胡某的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曾归还过被害人吕先生钱款,该意见因无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提出与被告人胡某在获得诈骗钱款数额上存在差异,该情节不影响对杨某构成诈骗罪的定性。

  被告人胡某、杨某为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胡某为主犯。根据二被告人在诈骗犯罪中的所处地位及所起作用,法院采纳公诉机关的意见,对被告人杨某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十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同时,追缴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