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办官员收贿逾4千万获死缓 庭上回头看家人

30.04.2015  10:16

4月29日,被告人范增玉在法庭上。新华社发

  昨天上午,一中院公开审理国务院扶贫办外资项目管理中心原主任范增玉涉嫌贪污、受贿、诈骗罪一案。经过审理,法院认定范增玉构成受贿罪、贪污罪、诈骗罪,一审判决被告范增玉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据了解,范增玉涉案事项大多与已受审山西女商人丁书苗(丁羽心)有关。

   曾向丁书苗索4000余万

  昨天上午10点25分,范增玉被带进法庭,他看上去表情平静,几次回头望向坐在旁听席上的家人。

  范增玉被指控的第一项罪名是贪污罪。市检一分院指控称,2009年底,范增玉利用担任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外资项目管理中心主任和负责处理扶贫办培训中心业务欠款的职务便利,将博宥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丁书苗(另案处理)向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捐赠的人民币260万元非法据为己有。

  范增玉被指控受贿的事项有两项,一项是受人请托为子女安排在国务院扶贫办外资中心工作,收受人民币10万元。

  检方指控称,2009年至2010年间,范增玉利用担任扶贫办外资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丁书苗希望参与扶贫项目、树立正面形象的请托,为其提供向国务院扶贫办组织的扶贫项目捐款的机会,安排其在有关表彰会上发言,同时为丁书苗在外资中心编撰的慈善画刊上刊登慈善事迹等。

  为此,范增玉先后38次索要或者收受丁书苗给予的人民币2632万元(其中范增玉以购房需要用钱或急需现金办事为由索要人民币880万元)、欧元120万元、美元24万元,以及加油卡、购物卡等,以上共折合人民币4000余万元。

  至于范增玉被指控犯诈骗罪,也与丁书苗有关。

   当庭未表示是否上诉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范增玉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范增玉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贿及诈骗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受贿及诈骗赃款均已全部追缴,法院判决被告人范增玉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范增玉当庭没表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