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岁少年扒火车致残 铁路局被判赔26万

10.10.2014  10:04

  原标题:少年扒火车致残 铁路局须赔26万

  12岁的小磊和同学钻越了铁路护栏进入铁路桥内,此时恰有一列平板货运列车进站,小磊便扒上了该列车。列车进站时,因为担心被人发现,他跳下了仍在前进的列车,结果落地时被列车车轮碾过脚掌。

  本报讯(记者李铁柱)12岁的中学生小磊(化名)穿越铁路护网扒上火车,因担心被人发现,他从正在行驶的火车上跳下,但落地时被火车碾过脚掌受伤。小磊起诉北京铁路局要求赔偿。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近日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北京铁路局需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小磊各项损失24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缘起

   少年扒火车双脚被碾伤

  去年5月10日下午,12岁的小磊和同学放学后来到丰台西站附近的铁路桥边玩耍。

  因儿童好奇心使然,他们钻越了铁路北侧护栏进入铁路桥内,此时恰有一列平板货运列车减速进站,小磊和另外一名男孩便扒上了该列车并随列车向丰台西站行进。

  列车进站时,因为担心被人发现,他跳下了仍在前进的列车,结果落地时被列车车轮碾过脚掌。

  小磊随后被送到北京积水潭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小磊右足毁损伤、左足踇趾末节缺如(外伤性)、左足第二趾末节趾骨骨折。

  后 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显示,小磊此次外伤后遗留症构成七级伤残。

   原告

   铁路局未履行义务索赔30余万

  小磊随后将北京铁路局告上了法院。小磊一方认为,因北京铁路局管理、防护措施不善,在本应严密无缝的铁路桥防护网上存在足够一人穿越的缺口;且在小磊进入铁路桥、攀附列车的过程中,铁路局工作人员始终未能发现,导致小磊致残。而且经事故现场勘查,该防护网缺口上横向安装有一铁丝,可见铁路局对该缺口存在是知情的,但铁丝很容易就可以抬起,对防止穿越毫无用处。被告既然已经发现该缺口,但未能及时有效修补,仅以一根铁丝敷衍了事。

  小磊一方认为铁路局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铁路局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应赔偿包括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38万余元。

  被告

  已经安装警示标志小磊违章进入铁路

  对于小磊一方的诉求,北京铁路局认为事故是因小磊违章钻入铁路护网,扒乘正常运行的货物列车,在列车运行中跳车,被机后第6位后台车车轮碾轧双脚所导致。应由小磊及其监护人负事故全部责任。

  铁路局表示,经过场地勘察,事发地的铁路护网实际高度1.8米,符合铁路护网技术标准且护网完好无破损。小磊一方提到的护网底部有三角形缺口的问题,为了起到警示作用,防止发生事故,铁路部门特意将铁路护网底沿与地面之间捆绑了双股铁丝,并在小磊钻入护网的第二根护网柱子上张贴有醒目的“路伤多发区严禁钻越”的安全警示标志。

  小磊和另外一名男孩钻入护网封闭良好的线路,属于违章进入铁路。小磊父母未尽到对小磊的监护责任,应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小磊一方的诉讼请求。

  结局

  铁路局需担责被判赔26万余元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查明,小磊钻扒的铁路护网实际高度为1.8米左右,完好无破损。但是护网底部距离地面之间存在30厘米左右的间隙,该间隙由拧成双股的铁丝进行了阻拦,但是铁丝捆绑比较松垮,可以活动。护网石柱上虽然张贴有“路伤多发区严禁钻越”的警示标志,但该标志却被树叶遮挡。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的规定,在铁路运输过程中造成的人身损害,除因不可抗力以及受害人故意以卧轨、碰撞等方式造成的以外,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事发地点设置了护网,但是护网与地面之间存在一定空隙,该空隙足够允许一人通过。铁路局仅用铁丝简单捆绑阻拦行人从该空隙穿越,说明被告已经意识到该地存在安全隐患,但是没有采用更完备、更有效的防范措施。虽然被告在护栏上张贴有严禁钻越的警示标志,但该标志被树叶遮挡,并未起到实际的警示作用。

  同时法院还认为,小磊事发时12岁,已经对铁路的危险性有一定的认知,而其忽视自身的安全,擅自进入铁路作业区域,攀附行进中的火车,其过错是十分明显的。此外,小磊的父母作为监护人也是有失监护责任的。

  根据《解释》规定:铁路运输造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及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但铁路运输企业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不低于全部损失的40%。

  最终法院认定北京铁路局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小磊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6.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