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个月学区房竟然涨了35万元 卖方反悔被起诉
一日一变的房价,让契约精神变得不堪一击。市民张小姐在今年初与卖家李阿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295万元的价格购入一套学区房。然而就在等待贷款审核的半个月时间里,房价涨了35万。李阿姨后悔了,拒绝配合过户。最终,虹口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张小姐的诉请,责令卖房者配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2015年12月底,张小姐酝酿着置换一套学区房,很快相中了李阿姨名下一套位于广中路的房屋,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张小姐支付5万元定金。2016年1月初,双方签订了正式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转让价款共计295万元,于2016年2月22日前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张小姐贷款175万元,约在2016年3月25日左右到账。此后张小姐先后共计支付购房款118万元。2016年2月15日,张小姐告诉李阿姨由于银行贷款审批手续繁琐,过户时间要拖延至3月,对此李阿姨发函催告张小姐,务必于2016年3月5日前凭银行贷款合同向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过户手续,或以现金方式支付剩余房款175万元。
然而在等待贷款审核通过的短短半个月,房价突飞猛涨,同小区同房型的房价涨到了330万元。2016年3月4日,张小姐的贷款审核通过,立即通知李阿姨去办理过户手续,但李阿姨以双方未谈妥赔偿方案为由拒绝。此后张小姐只能发书面催告函,但李阿姨收到催告函后仍没有去办理,无奈下张小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阿姨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并支付逾期办理的滞纳金。
李阿姨表示双方原本约定于2016年2月22日前办理过户手续,原告贷款不足的,应于过户当日以现金方式补足,而张小姐未按约付款,没有赔偿其承诺赔偿的约定过户日至实际过户日期间的房屋差价。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阿姨于2016年2月28日书面催告张小姐于2016年3月5日前凭银行贷款合同向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过户手续,或以现金方式支付175万元房款。该催告函表明李阿姨同意延期至2016年3月5日前办理过户手续。2016年3月4日张小姐贷款申请获银行审核通过并于当日告知李阿姨,之后,对于张小姐要求李阿姨协助过户的请求,李阿姨以双方未谈妥赔偿方案为由拒绝,缺乏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