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沪籍人士置换房屋 未卖先买损失20万意向金
陶女士想换套大一点的房子,考虑到自己不是上海户籍,置换房屋只能先卖掉现有住房,才可以买新房子,她找了家房产中介帮自己寻找合适买主和房源。中介公司希望陶女士“独家委托”他们售房,陶女士表示接受,中介公司当场付给她2000元服务费,表示如果卖房不成功,这2000元就作为对陶女士的赔偿。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之后,中介陆续带人到陶女士家看房,同时也推荐一些房源让陶女士去看。去年9月末,陶女士看中一套房,但此时自己的房子还没有下家看中。中介公司表示可以先支付20万元意向金并且保留2个月暂不付给房东,以此表明购房诚意。陶女士接受了该建议,与房东、中介公司签署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并将20万元意向金以银行转账方式转入中介公司账户。
付了钱,陶女士更急于出售自家房屋,频频催促中介公司寻找下家。但此时中介却很少再带人来看房。由于现有房屋未能顺利出售,在约定日期到来后,陶女士没有如约到中介公司与房东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想卖的没卖成,想买的没法买,花了2个多月时间,付了20万元,到头来却毫无结果。陶女士想把20万元意向金讨回来,但中介公司一口回绝了她的要求,称签订《居间协议》当天,就已把定金转给了房东。
无奈之下,陶女士一纸诉状递到法院。
法庭上,中介公司不仅矢口否认答应过陶女士保留意向金2个月暂缓支付给房东,更拿出《居间协议》文本,强调协议明确记载“如卖方签署本协议,则买方同意交付的意向金转为定金”。中介公司还向法庭提交了房东签收定金的收据,证明20万元已转账给了房东。法庭审理后认为,《居间协议》并未对20万元意向金有其他特殊约定,陶女士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中介公司曾承诺为她保留20万元2个月。法庭认为,陶女士明知自己是限购对象,仍在自己名下房产出售尚未落实的情况下,仓促签订购买其他房屋的《居间协议》,理应对相关风险及后果承担责任。遂驳回其诉求。
陶女士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期间,涉案房屋的房东出庭作证,表示在陶女士签署协议的当天收到了20万元定金。之后陶女士未在约定时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属违约行为,已经交付的定金理当不予返还。
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之后不久,中介公司将陶女士推上了被告席,索要佣金3.8万元。法庭审理后驳回了该诉求。承办法官在判决书中这样写道:原告作为专业的房地产经纪公司,对限购政策及先售后买的衔接程序应十分清楚,原告尚未为被告出售现有住房,却已为被告就涉讼房屋签订《居间协议》,最终导致出售房屋未成,购买涉讼房屋也无法进行。因为原告的居间,被告为其贸然行为付出相应的风险,而原告对此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此案主审法官提醒公众,不论是否本市户籍,想要置换房产的人应充分了解相关政策,在操作上注意卖房、买房之间的衔接,谨慎签署协议,避免无谓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