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拒签售房合同 中介诉求卖家双倍返还定金

11.04.2016  17:34

  近几个月,上海楼市迅速回暖,房屋价格也是节节攀升。其中,某知名房产中介通过与卖方签订独家委托居间协议的方式垄断房源、哄抬房价的做法引发广泛的社会关注。签订《房地产独家委托协议》 到底有哪些潜在的法律风险?日前,杨浦区法院受理了一起居间合同纠纷案件,房东与房产中介签订限时独家委托协议后,未能签到正式买卖合同,中介以卖家严重违反约定为由,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共计3000元。

  为了置换房子,王先生和万家房产签订了一份限时的《房地产独家委托出售居间协议》,打算将杨浦区的一处住房以不低于295万元价格出售,委托期限从2015年5月17日起至2015年8月17日。万家房产作为独家受托方,向王先生支付了定金1500元。合同约定,如果万家房产居间成功,王先生返还1500元并支付佣金;如果居间未成功,王先生则无需返还定金1500元。

  由于王先生独家委托万家房产出售房屋,《居间协议》 特别约定卖方不得在独家委托期限内自行出售或委托任何第三方出售该房屋。王先生也不得拒绝接受等于或者高于委托价的购买要约,否则承担双倍返还1500元的责任。签订了上述协议后,万家房产多次向王先生推荐客户前去看房,并在网站、橱窗上优先推荐这套房屋。

  在法庭上,万家房产诉称,自己推荐的一位客户愿意以295万元购买此套房屋,但是王先生却拒签售房合同。中介多次要求王先生配合,但王先生均置之不理。万家房产认为,王先生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约定,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

  王先生辩称,“中介确实介绍过几个人来看过房,看房后有下家对房屋满意,我们也就房屋总价达成共识。但是下家房款支付周期过长,7月份我要出国,根本没有时间处理此事。”因此,王先生主张自己并非故意拒绝交易,不愿承担违约责任。考虑到万家房产提供过服务,王先生同意返还已经收取的定金1500元,并支付劳务费800元。

  经调查,《房地产独家委托出售居间协议》并没有对房款支付方式、房屋交付、房屋产权过户等交易条件进行约定。法院认为,《居间协议》没有对除却房屋最低总价之外的其他交易条件进行约定,对此卖方就房屋交易过户、房款支付方式等具体交易条件享有与购买人协商并自愿达成买卖合意的权利。因此,王先生对房款支付方式提出异议的行为不属于违约的理由。鉴于王先生自愿返还1500元定金和支付800元劳务费,法院予以准许。

  承办法官告诉记者,在独家委托居间协议中,房产中介通常需要支付卖方一笔钱款作为定金,卖方则不得在独家委托期限内自行或委托其他中介出售房屋。若委托期限内达成交易,卖方退还定金; 若未达成交易,卖方有权没收定金。为了尽可能避免法律纠纷、房东和中介公司都能保护自己利益的角度出发,房东和中介都应该对房产中介草拟独家委托居间协议中是否对房屋总价、房屋交易过户、房款支付方式、户口迁出等具体事宜进行确认。卖房者也需理性看待楼市,对自己的房产进行合理估价,审慎签订独家委托居间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