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救助事业进入规范发展新阶段
社会救助是国家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进入新世纪以来,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救助的功能定位日益清晰,制度构成日趋完备,国家投入不断增加,管理服务持续规范,在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托底保障作用。
相较社会保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等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而言,社会救助侧重“雪中送炭”,着眼于解决公民当下的生存危机,强调国家和社会对全体社会成员的责任和义务,具有无差别、广覆盖、无偿性等特点。
从古代赈灾救济到建国后的灾害救济,再到农村特困户救济和农村五保供养等,我国的社会救助举措延续不断。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低保等各项社会救助制度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点到面,制度体系逐步建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断完善,综合性社会救助体系框架基本成型。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保障和改善民生、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加强社会救助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2014年2月,国务院颁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一次以行政法规形式规定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八项社会救助制度和社会力量参与,构建了一个分工负责、相互衔接、协调实施,政府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的中国特色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标志着我国社会救助事业进入制度定型和规范发展的新阶段。
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一方面需要立足中国国情,总结各地成功经验,解决关键问题;另一方面,也需要拓展眼界,关注西方主要国家社会救助的发展趋势,积极借鉴国外经验。
目前,国外的社会救助发展呈现出三个特点:一是立法先行。据不完全统计,全球已有一百多个国家或地区颁布了社会救助法规;二是制度统筹。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爆发后,各国政府不断强化社会救助管理,统筹整合社会救助资源。比如,2009年法国整合了原有的最低融入社会救助金、单亲家长补助金、再就业津贴等项目,建立统一的就业团结收入制度;三是分类救助。即对有劳动能力的,鼓励自立自救;对于没有劳动能力的,则提供较好的生活保障。
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救助制度,需要积极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着力以法治方式构建覆盖城乡、救急解难、托底有力、持续发展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安全网。要以问题为导向,以困难群众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突出重点、分类发展、稳步推进的原则,当前重点应做好四方面工作。
一是抓好“救急难”工作。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有效解决困难群众面临的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急难事项,及时兜住困难群众生活底线;加快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使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真正起到托底保障、救急解难的作用;完善主动发现、快速响应机制,依托城乡社区、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和已有救助渠道,及时发现、主动救助急难对象;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
二是加强规范管理。要开展好专项整治,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救助问题,努力做到件件有核实、件件有处理、件件有结果;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为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打造“绿色通道”;完善社会救助信息披露机制,实行救助实施全程公示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健全低保标准量化确定和调整机制,让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三是建立核对机制。尽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制定科学合理的建设方案并争取政府安排专项建设经费。
四是夯实保障能力。加强经费保障,在中央财政继续加大社会救助资金投入的同时,督促地方各级财政特别是省级财政相应加大资金投入,提高救助水平;加强基层经办机构建设,确保各类救助事有人管、责有人负;探索新的经办服务方式,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力度,创新社会救助供给模式;探索通过设置公益岗位、聘用专业社工、灵活用工等途径,充实基层工作力量。
(节选自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在《行政管理改革》杂志发表的署名文章《健全中国特色社会救助制度的实践与思考》)
来源:中国红十字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