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拟实施特赦 草案昨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4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张德江委员长主持会议,继续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等,审议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等。
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如果草案得以通过,将意味着我国在时隔40年后再次实施特赦。
四类罪犯列入此次特赦范围
我国依法施行特赦是有国内外先例可循的。从1959年到1975年,我国共实行过7次特赦。除了1959年的第一次特赦是既对战争罪犯,又对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实行以外,其余六次特赦都是只对战争罪犯实行。从1975年至今的40年间,特赦制度在我国虽然有宪法、法律规定却再未实行过。我国现行宪法第60条和第80条规定,特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特赦令实施。
此次拟特赦的四类罪犯包括:一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服刑罪犯;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三是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四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
对于第一类特赦对象,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储槐植认为,是为了表示对他们曾经参加过的正义战争行为的高度认可与奖励。此举充分显示出中国共产党、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反对侵略战争、维护世界和平,维护国家安全、稳定和统一的坚强决心和坚定信念,将极大地激发全体中国人民包括正在服刑的犯人的爱国热情和民族认同感和自豪感,有利于凝聚民心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贪污受贿不赦彰显反腐决心
第二类特赦对象的除外情形,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王平认为,除外情形中贪污受贿犯罪是职务犯罪中性质最为严重的两类犯罪,在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情况下,对贪污受贿犯罪不予特赦足以彰显党和政府坚决反对腐败的坚强决心。为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考虑,将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有组织犯罪的主犯排除在此次特赦之外,是因为这几类犯罪都是性质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很大。针对第三类特赦对象,王平说,此次将年满75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作为特赦对象,在指导思想和操作思路与刑法修正案(八)相关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所不同的是,这次是对正在服刑的符合特赦条件的老年罪犯一次性的全部适用,范围更广,从宽的力度更大。需要注意的是,“年满75周岁”、“身体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三者是并列关系而不是选择关系。关于第四类特赦对象,储槐植认为,“没有宽恕就没有未来”,该条规定在指导思想和思路上与我国一贯坚持的对未成年犯罪人采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是一致的。同时,对此类罪犯的特赦做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除外。这是因为这几类犯罪的犯罪性质都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很大。
来源:解放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