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放宽外国银行商业存在形式选择范围
银监会13日表示,将积极推动改善银行业投资和市场环境,支持外资更广泛地参与我国金融市场发展;放宽外国银行商业存在形式选择范围,扩大外资银行业务经营空间,取消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等待期,支持外国银行分行从事政府债券相关业务、放宽外国银行分行从事人民币零售存款要求,支持外资银行参与金融市场业务。同时,还将优化监管规则,调整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管理要求和监管考核方式。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银行业对外开放程度与同期宏观经济发展水平、金融市场发育程度和金融监管能力基本适应。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数量10多年来稳步增长,经营规模显著上升。大型跨国金融机构通过设立分支机构或与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展开战略合作,丰富国内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促进我国银行业竞争力不断提升。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也通过引资、引智、引制,深化与外资金融机构的合作。
据统计,截至2017年11月末,我国共有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210家,含外资法人银行39家、外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17家、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31家,以及外国银行分行123家,另有100多家银行业法人机构含有外资成分。
近期我国宣布将取消银行业金融机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引发各界关注。对此,上述负责人表示,经国务院批准,银监会将放宽对除 民营 银行外的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实施内外一致的股权投资比例规则。政策调整的核心是在银行业股权投资比例管理方面实施国民待遇,今后将积极稳妥推进银行业对外开放。
实际上,外资在华设立子银行或与中方合作伙伴设立合资银行,以及设立或投资入股信托公司、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都没有持股比例限制。其中,外国银行在华可设立100%全资控股的子银行,目前此类银行共设立了38家,包括汇丰、渣打、花旗、摩根大通、法巴、瑞银、瑞穗等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子银行。
按照现行规定,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向单家中资商业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投资入股单家中资商业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比例不得超过25%。
关于未纳入民营银行的政策安排,上述负责人表示,主要是因为允许设立民营银行是为境内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出台的一项特殊改革措施,其基本特征是全部股东(发起人)均为境内纯中资民营企业,所设置的相应监管规则也是为了确保充分吸收损失和有效处置风险。这位负责人说:“符合条件且有意在华发展银行业务的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自行设立机构或入股其他类型银行实现经营及战略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