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网]慈善法(草案)意见讨论会在上海交大举行
由上海交通大学主办的慈善法(草案)意见讨论会18日在上海举行,出席讨论会的相关专家建议将慈善法的名称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公益法》,凸显“大慈善”概念,同时交大学者呼吁,把器官捐献等身体权利也写入慈善法。
当天,上海交通大学第三部门研究中心联合北京、黑龙江、上海、江苏、广东、山东、云南、广西等地多所高校、研究机构的学者,慈善组织、法律等领域相关专家以及政府相关部门代表进行了讨论。
“民间普遍认为的慈善就是扶贫救弱,这只是狭义的‘小慈善’,《草案》把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发展等公益事业也归类到慈善里,是一种‘大慈善’的概念。” 上海交通大学第三部门研究中心主任徐家良指出,在目前中国的所有慈善活动中,扶贫救弱实际只占很少比例,差不多不到20%,更多的慈善活动还是属于公益一类。考虑到民间对慈善的理解基本上是小慈善的含义,为了宣传公益理念,可以考虑把公益凸显出来,将法律的名称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公益法》,虽然只是两字之差,但这样能使更多人关注“大慈善”,关心和整个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事业,而不仅仅把慈善行为局限在简单的扶贫救弱上。
在法条的细节上,徐家良也提出了一系列修改建议,比如在慈善主管部门方面,鉴于《草案》的规制领域已经包括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可以考虑设置专门的国家慈善公益委员会和地方慈善公益委员会,代替民政部门对慈善事业进行整体的监督管理。
据统计,2010年至2013年四年间,中国已实施器官捐献641例,捐献大器官1756个,角膜捐献、骨髓捐献近年来也时有报道。在人们感动于捐赠者“大爱精神”之余,如何通过法律手段保障捐赠者和受捐者的“身体权利”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调查数据显示,有高达30.1%的受访者担心捐献出去的器官会造成器官买卖。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副教授汤晖认为,现在的《慈善法(草案)》只包括了财产权和慈善服务权利,并没有包括器官、角膜、骨髓捐献等身体性权利,这是《草案》的一大缺憾。既然是慈善方面的整体法律,就不应该把属于慈善领域的器官捐献等内容排除在外。
本次讨论会上,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院长王名教授认为,政府是慈善事业的推动者、促进者,但不是慈善事业的主体。这次立法最好规制公权力审慎地进入慈善,使慈善组织承担政府职能转移,成为有效的行业服务平台,促进慈善公益事业可持续发展。在公益组织的信息公开方面,王名也特别强调要秉持审慎原则:哪些慈善组织需要公开信息,具体公开哪方面的信息,最好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来说明,这样实际执行时才会有依据。
来源: 中国新闻网 2015.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