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国办印发意见建立健全“十三五”规划实施机制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实施机制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编制,已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为更好发挥《纲要》引领和约束作用,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有效落实,把规划蓝图变成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实效,现就建立健全《纲要》实施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意见》指出,《纲要》是党的主张、国家意志和人民意志的有机统一,是指导未来5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各类规划、计划、政策的制定实施要服从和服务于《纲要》实施。
《意见》指出,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有关职责分工,制定《纲要》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实施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纲要》各项目标任务落地。各地区各部门要将《纲要》重大任务落实情况和下一年度实施计划列入党委(党组)和政府会议年度重点事项,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按照分工抓好主要指标以及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政策(以下简称“三个重大”)的落实工作。
《意见》指出,各有关部门要在2016年10月底前,将《纲要》中可分解到地方的约束性指标落实到各地,并加快完善相关指标的统计、监测和考核办法。
要加大对《纲要》中重大工程项目的推进力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将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上发布。
要简化《纲要》中重大工程项目审批核准程序并优先保障规划选址、土地供应和融资安排,具备条件的重大工程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要结合财力可能,统筹安排《纲要》中重大工程项目所需财政支出。要做好《纲要》提出的重大改革和政策举措与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年度工作要点、年度政府工作报告的对接工作,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任务。
《意见》指出,年度计划要充分体现《纲要》年度实施重点。专项规划要细化落实《纲要》特定领域目标任务。各重点专项规划均应在2016年年底前出台实施。区域规划要细化落实《纲要》特定区域目标任务。规划期到2020年的区域规划须于2016年年底前出台实施。地方规划要细化落实《纲要》涉及本地区的目标任务。加快构建有利于国土空间合理开发和高效利用的空间规划体系。
《意见》指出,密切跟踪国内外形势变化,根据需要适时调整《纲要》实施重点、政策举措及保障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纲要》跨年度滚动实施机制,组织开展重点任务实施情况年度评估并向国务院报告。《纲要》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结果要按程序报批。基于《纲要》监测分析及评估结果,确需调整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提出调整方案,按程序报批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意见》强调,要依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纲要》实施情况和中期评估报告。各实施责任主体要及时发布《纲要》实施进展情况。围绕《纲要》主要目标任务及“三个重大”,强化联合督查和信息联动应用。将《纲要》实施情况纳入国务院大督查内容。将《纲要》实施情况纳入各级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干部晋升和惩处的重要依据。探索将规划实施考核结果与被考核责任主体绩效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