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后签下26万代理费 想耍赖被告上法庭
喝酒喝多了,才签了26万元的高额律师代理费,所以尽管官司赢了也不能按照合同履约,江苏吴江一家喷织厂厂长董某如此回复代理自己三起金融案子的律师。于是,律师事务所将想要耍赖的董某告到法院,要求其支付费用。静安区法院近日判决该律师事务所胜诉。
董某是江苏吴江一家喷织厂厂长,因为涉诉三起金融借款纠纷被银行告上法院,遂与律师事务所签署《委托代理合同》,代理费分别为8万元、10万元、8万元,双方约定该款项在合同签署后10日内支付完毕,代理事项结束后双方另行结算等相关费用。合同落款日期为2014年12月4日,董某在委托合同上签字。同时,董某及该喷织厂在出具的委托书上均签字盖章,该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律师参与了诉讼,三起案件经法院判决结案。2015年11月,该律师事务所诉称已完成委托合同约定义务,但一直没有收到律师代理费,请求法院判决支持。
法庭上,董某及该喷织厂辩称因董某与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陈某是老乡,遂签署了委托代理诉讼手续,但当时仅仅签署了授权委托书,谈好三起诉讼案件律师费打包为1.5万元。2015年初,陈某约董某喝酒,在董某喝醉的情况下,陈某拿出委托代理合同让董某签字,合同上只有董某签字,却没有喷织厂盖章。董某认为委托代理合同和授权委托书是两个时间形成的,并表示三起案件案情简单清晰,律师工作量小,收取如此高的律师费不合理。还提供董某与陈某间的短信往来,证明董某在酒醒后曾提出律师费有异议,还请了2名证人出庭作证,证明证人曾听到过三起案件约定代理费为1.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董某及喷织厂为证明代理费是1.5万元,提供了2名证人出庭作证。但证人钱某是喷织厂在职员工,存在一定利害关系;另1名证人谢某证言,不能明确得出清楚了解委托代理过程及内容其证明力度较底,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前提下,无法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其次当事人在不违反律师收费标准情况下,所确定的代理费属合法有效,律师在完成约定委托事项后,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代理费。遂法院一审判决由董某及该喷织厂给付受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费26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