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总工会出台意见扩大工会公职律师制度试点范围

18.09.2014  14:35

力争2016年底区县总工会及职工法援中心至少1名公职律师

  扩大工会公职律师试点范围、加强工会公职律师管理制度建设、搭建工会公职律师工作平台……近日,市总工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公职律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明确,除市、区县、乡镇街道总工会机关公务员外,市、区两级职工法律援助中心聘用的事业编制人员,列入试点范围的园区工会工作人员都可申请公职律师资格。这是上海工会系统加强工会公职律师队伍建设的一个重大突破。市总工会法律部部长杨伟良表示,力争到2016年底,各区县总工会及其职工法律援助中心至少有1名公职律师,并指导1个以上乡镇街道配备工会公职律师。

  市区两级法律援助中心事业人员可申请公职律师

  《意见》明确,上海工会将扩大公职律师制度试点范围,从2014年起,凡是符合下列条件,即可申请公职律师资格: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市、区县、乡镇街道总工会机关公务员,或市、区两级职工法律援助中心聘用的事业编制人员,或列入试点范围的园区工会工作人员;

  ——在本单位从事法律相关工作一年以上。

  《意见》同时指出,各乡镇街道以上工会、相关园区工会和市、区县职工法律援助中心要积极采取措施,鼓励、支持工作人员考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有计划地招录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会干部,有针对性地将具有公职律师资格和法律学习背景的干部放在工会法律工作岗位上培养。

  参与工会与用人单位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

  工会公职律师干些啥?《意见》明确,工会公职律师,为工会参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工会与用人单位进行的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参与工会的法律事务谈判、法律文件签订以及参与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活动;为符合工会法律援助条件的职工和工会提供法律援助;为职工、工会干部和工会组织提供咨询、代书等法律服务;开展法制宣传;承办所在单位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意见》还明确工会公职律师“四不得”:不得同时持有社会律师执业证书,不得办理职责范围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从事兼职活动。

  公职律师直接纳入上海工会法律人才库

  《意见》要求,各级工会要为工会公职律师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机会,充分发挥工会公职律师的专业特长,使工会公职律师制度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中发挥积极作用。

  上海市总工会将推荐工会公职律师加入市律师协会,成为市律师协会会员。成为会员的工会公职律师享有《上海市律师协会特邀会员规则(试行)》规定的权利义务,可参加劳动法业务研究委员会、特邀会员工作委员会等组织的培训、学习、研究和交流活动。

  对于凡取得工会公职律师资格的,即成为上海工会法律人才库成员,参与法律人才库的学习培训、经验交流和案例研讨等活动,以及工会参与立法、制定政策等重大课题调研。

  各级工会也将积极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和调解机构推荐工会公职律师担任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调解员。积极协调职工法律援助机构、政府法律援助机构为工会公职律师承办援助案件提供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