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焦红副局长在沪调研医疗器械监管工作
29.07.2014 10:39
本文来源: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可以收取费用。具体收费项目、标准分别由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为了做好医疗器械注册收费项目和测算标准的论证工作,2014年7月16至18日,国家食药监总局焦红副局长和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张满英巡视员一行在上海进行实地调研。调研组围绕医疗器械注册收费项目和标准等问题,听取了国家总局器械注册司、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天华正信(北京)会计师事务所及上海局的汇报,并听取了部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调研组一行还对上海联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质子重离子医院,以及上海医疗器械检测中心进行了现场调研。国家食药监总局规划财务司、医疗器械注册司、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药品审核查验中心和上海局的领导,以及国家发改委价格司收费处的领导全程参加了调研活动。
焦红副局长在沪期间,还与总局法制司一起,就《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法规中的相关热点问题,听取了来自北京、广东、江苏、浙江、上海等省市监管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本文来源: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9.07.2014 1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