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中国海外贸易总公司总经理第6次获得减刑裁定
原中国海外贸易总公司总经理李小文因贪污、挪用公款1300余万元,于2004年被判无期徒刑。近日,李小文第6次拿到减刑裁定,他目前还有不到6年的服刑时间。
法院查明,1999年7月至2001年2月间,时任中国海外贸易总公司总经理、北京海奇经贸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的李小文,采取支出不记账或收款不入账的手段,将119万余元公款非法占为己有,用于支付为自己购买的两栋别墅的部分预付房款。随后,其又将公款386万余元折合成美元存入其在香港恒生银行的个人账户。此外,李小文还将公款228万元用于购买北京某公司的股份。1999年11月至2001年2月间,李小文又擅自挪用公款617.5万元用于炒股。
2004年4月,市二中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李小文无期徒刑。其到监狱服刑后,刑期于2006年7月20日被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2008年4月,其刑期被减去1年4个月;2009年和2010年各被减去1年刑期;2012年4月又被减去1年4个月刑期。
2014年8月15日,司法部燕城监狱又对李小文提出减刑建议。二中院查明,李小文于2012年6月、10月、2013年2月、6月、8月、12月、2014年4月共获表扬7次,2013年12月获单项表扬1次,2013年1月获嘉奖1次。法院认为,李小文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于今年9月17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目前,李小文的刑期至2020年5月19日止。
副总认罪悔罪获减刑10月
为买房索贿获刑11年狱中获5次表扬
京华时报讯(记者裴晓兰)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原副总经理陈同洲,因家中买房急需用钱索贿70万元,2012年5月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刑11年。记者昨天获悉,因陈同洲在狱中获5次表扬,市二中院准予对其减刑10个月。
现年59岁的陈同洲曾是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调研员,也曾是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检方指控,2008年三四月,陈同洲向挂靠在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第十分公司承揽工程的杨某索要70万元。陈同洲在侦查阶段供述,他索要这笔钱是为了家中买房。2008年初,陈同洲的妻子通过中介购买了一处房产,因原房主急于卖房,要求其在一周内把全部的287万元房款付清。陈同洲夫妻通过各种方式凑钱,但最后还差50万元。陈同洲和杨某等人外出打牌吃饭时,单独向杨某表示,“你跟了我这么多年,别人都以为我从你这里得到了好处,你也给我弄点钱,我要买房子用。”杨某同意了。
随后,陈同洲先从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第十分公司借50万元。一个月后,杨某将70万元打入了陈同洲指定的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第三分公司账户,陈同洲将50万还给第十分公司,另外20万存入个人账户。
市一中院最终以受贿罪判处陈同洲有期徒刑11年。
今年8月15日,司法部燕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市二中院经审理查明,陈同洲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陈同洲于2013年5月、8月、11月,2014年4月共获表扬4次,2014年4月获单项表扬1次。二中院于9月17日作出对陈同洲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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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罪犯的奖惩,我国《监狱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监狱应当建立罪犯的日常考核制度,考核的结果作为对罪犯奖励和处罚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规定: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
(一)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服法表现的;
(二)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
(四)节约原材料或者爱护公物,有成绩的;
(五)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
(六)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监狱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监狱可以根据情况准其离监探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