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三审 鼓励具备技能市民现场施救

23.06.2016  18:45

  备受各界关注的“好人法”,即《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草案)》(修改稿)昨天再次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这已经是这部《条例》(修改稿)第三次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一些关键性的条款仍然引起热议。

  条例修改稿第四十三条,关于紧急现场救护中的免责条款,一直是外界关注的焦点。这次的三审稿延续了二审时的提法,并没有改变,即“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市民,对急危重患者按照急救操作规范实施紧急现场救护。该行为受法律保护,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姚海同解释说:

  [问一些医护人员,说现场救护是不是一定要有紧急救护能力的人才能救?结果在场的医生护士,几乎是异口同声的,他们从专业角度说了,说一定要有紧急救护能力的,举了好多例子,说如果这个人是骨折,本来骨折还没有戳到肺,不懂的人动动他,把他肺戳破了,把心脏戳坏了,医生是一致要求,一定要有紧急救护知识。如果你没有现场紧急救护知识的话,是非常危险的,越动越坏。]

  对于这一条,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已基本达成共识。

  第51、52条,是关于救护车的通行和让行要求。姚海同和张辰委员都注意到,条例中并未明确,其他车辆如果能让行而不让行,会受到怎样的处罚。目前《道交条例》也在修订过程中,大家建议,这一点应该在法规中予以明确。

  [故意拦阻救护车,不让行救护车,怎么处罚,这一条是没有的。

  救护车的通行和让行要求,特别在让行要求里面,我们是不是可以和交通法规的修法衔接一下,究竟救护车让行的权限和责任究竟在哪个法条里实现,我觉得这个肯定是要体现的。]

  这次的修改稿中,关于救护车急救反应时间的问题,即“急救平均反应时间在12分钟以内”仍没有写入条例。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市政府发布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急救平均反应时间达到1 2分钟以内”是到2 0 2 0年实现的规划目标,目前受制于急救站点数量、救护车数量以及路况等因素尚未达到。 为此,不作硬性规定。殷一璀认为,虽然12分钟没有写入,但目标必须要明确,要在法规中有所体现。

  [12分钟现在不写了,但是12分钟肯定是目标,我们政府的有关文件是讲2020年,要达到平均12分钟的,由此我就想到一个问题,我们这个急救医疗条例好像没有地方说我们的目标的。能够给个愿景吧。(使法规起到引领的作用。)就把目标的话写一句。我讲这个话就是来解,市民可能会讲你们软了,你们12分钟也没有,10分钟也没有,你们怎么来保障我们的权益。]

  以上由东广记者庄荣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