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遗失16部手机拒绝原价赔 法院判快递需担责
□记者 陈颖婷 通讯员 罗越
本报讯 每年“双11”后是快递公司最忙碌的时节,如果快递公司忙中出错,谁该为遗失的货物买单?日前,青浦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快递纠纷。上海一卖家要将40部手机发给深圳的顾客,委托快递运送,不想验货时少了16部。快递办了保险,得到3800余元的赔偿,但与实际货物价值有一定差距。卖家要原价赔而快递不同意。诉至法院,最终判决因快递过失,免责条款无效,快递需按实际价格赔偿。
纪某从事数码产品行业,主要是手机的买卖,与快递合作很频繁。2014年9月,他接到一单生意,对方定了40部A米手机,从上海送到深圳。他和往常一样将东西交给快递,每次都仔细包装,包括内外包装和防水袋等措施。签这单运送时,快递问纪某是否要保险,纪某没有保险习惯,但考虑到这次手机价值两万多元,于是在对方的提醒下就保险1万元。
纪某每天都会发出很多快递,之前没出过大问题,不想这一次发生了意外。深圳买家收货时发现少了16部手机,价值总计1万多元。作为卖方,纪某不得不对顾客进行赔偿,而作为运输合同的受托方,快递的赔偿责任也逃不掉。当时因为投了保险,快递给出了保险公司的赔付,只有3800多元,显然,与纪某的实际损失相差甚远。双方没法达成一致,最终闹上法庭。
庭审中,快递方辩称,关于保险货物未足额投保及保价的货物赔偿问题,双方是有约定的。运单格式联的寄件人联背面4.1条,用黑体加粗提示写明:寄件人应选择足额保险或保价方式,防范交寄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1)寄件人未足额投保或保价,按实际损失比例(声明价值/实际价值 *实际损失-免赔额)获得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寄件人投保的保险或保价金额。原告本票货物总价值是28000余元,但其仅投保1万元,是未足额投保,我方同意按照保险价值与实际价值之间的比例进行赔偿。这样算下来也不过4000余元。
纪某对此并不认可,他表示收货人收货时内包装有破损,货物是在被告控制下丢失的,因此存在被告故意拿走手机的可能。而4.1条是格式合同,并不代表一定要按格式条款赔偿。
青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肯定双方之间的运输关系合法有效; 被告作为承运方,负有将托运货物及时安全完整送达目的地的义务。本案中出现了货物遗失的事实,遗失的原因在于包裹被人为拆开过。由于包裹一直处在被告的掌控之下,被告应对包裹妥善保管。作为专门提供运输服务的公司,其应当有相应的程序和措施保障委托运输的货物安全,但本案中出现了货物遗失的情况,被告却全然不知,也查不出在哪个环节上出问题,显然存在管理上的重大过失。根据相关法律,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此,本案中限额赔偿条款对被告无效,被告应按货物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按照遗失手机的实际价值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