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撞伤人公司不认账 法院判决公司全部担责

01.04.2015  13:48

上海网3月4日消息:奚某骑行电动自行车送快递过程中撞伤他人,所属快递公司却不认账。庭审中,一段视频资料,结合其他证据,奚某的快递员身份得到法院确认。近日,浦东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上海申通快递公司承担全部份额的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孙某1.76万余元。

2011年6月30日,奚某骑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莲园路某路段,超越前方同向孙某骑行的自行车时,不慎发生碰撞,致孙某倒地受伤。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奚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孙某为疗伤共支出医疗费1.76万余元。期间,奚某等人曾给付孙某1700元。

此后,因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孙某将奚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后奚某向法院申请追加申通快递公司及李某为本案共同被告,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法庭上奚某辩称,自己受雇于申通快递公司北蔡地区区域承包经营者李某,在送快递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依法应由李某及申通快递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李某则向法院提交书面说明称,自己与奚某无任何关系,不应承担责任。申通快递公司亦表示,奚某与单位无任何劳动、劳务关系,也从未给单位履行任何职务行为。

一段视频资料揭开了真相:2011年7月27日,在北蔡镇某小区内,原告的女儿碰到正在送快递的奚某,并将其拦下后交涉交通事故处理事宜。视频画面显示,奚某电动自行车上装载有“STO”申通快递标志的快递件。同时,法庭对证人当庭陈述、公安机关询问笔录等其他证据进行调查,均证实奚某具有申通快递公司快递员身份。

法院认为,相关证据材料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在无相反证据予以反证下,确认奚某是在为申通快递公司送快递过程中撞伤原告这一基本事实。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