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公示不少于7天 伪造虚假证明取消荣誉优待

08.09.2015  16:18

   (法制网) 中央文明办、民政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于今日公布。《指导意见》明确,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出具主体,将证明提供给申请人之后,应及时通过公示栏、网站、QQ群等方式在本单位成员内部进行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涉及多个志愿服务记录主体的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出具主体应在志愿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予以公示,接受本单位成员及其他社会成员的监督。

  服务记录记载志愿者身份

  近年来,我国志愿服务的制度化建设日益加强。

  2012年,民政部出台了《志愿服务记录办法》,并在全国137个地方启动了志愿服务记录制度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健全志愿服务记录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民政部社会工作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两年多来,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但在实践中发现,为志愿者开具记录证明工作还存在着主体不清、格式不一、内容不全、随意性大等问题,影响了志愿服务记录的公信力和志愿服务证明的权威性,不利于志愿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

  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是记载志愿者身份、志愿服务时间和服务内容等信息的重要载体,是志愿服务日常记录的重要延伸,是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真实体现。

  坚持谁记录谁证明原则

  根据《指导意见》,确定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出具主体需要坚持“谁记录谁证明”的原则。

  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出具主体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依法设立的组织或单位;(2)需要出具证明的志愿者参加了该单位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3)客观真实地记录了该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

  民政部社会工作司有关负责人解释说,根据这个要求可以看到,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出具主体资格是相对的,一个依法成立的单位组织了志愿服务活动且记录了志愿者的服务信息,有资格为这些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但对未参加其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而言,不具备出具主体资格。

  《指导意见》中规定,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应包含四方面信息:一是志愿者姓名、证件类型和号码、志愿者编号等志愿者身份信息;二是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服务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和内容等志愿服务信息;三是出具主体的名称、负责人、经办人、联系方式等出具主体信息;四是证明编号、出具证明的日期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其他信息。《指导意见》提供了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推荐格式。

  建立虚假证明追责机制

  志愿服务是一种崇高的行为,应该得到社会的肯定,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正是这种肯定的有效载体。确保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真实性既是对志愿者利益的保护,更是对社会诚信的保护。

  《指导意见》对此也有充分的考虑。它要求志愿服务记录证明严格依据志愿服务记录开具,而《志愿服务记录办法》中已经设计了多种方式尽可能确保志愿服务记录的真实性,这是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真实性的基础。并建立了证明公示制度,提出了一般不少于7天的公示时间要求,使证明内容能得到有效的监督。

  《指导意见》建立了“谁证明谁负责”的虚假证明的追责机制,《指导意见》中要求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应加盖出具主体公章,需要负责人与经办人签字,明确责任人。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或履行职责不及时的,将向其主管单位进行通报并由主管单位责令其改正。个人伪造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取消其因此获得的各项荣誉与优待,并书面告知相关单位。

  对出具、伪造虚假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单位或个人,《指导意见》提出,探索将其纳入单位或个人诚信体系,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