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令"何时不再形同虚设? 一些饭店仍设"最低消费"

17.03.2015  05:14

  包厢设最低消费、收取餐具消毒费、禁止自带酒水……多年来,餐饮业坚守多条“霸王条款”,饱受诟病。去年11月1日,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其中明令禁止餐饮经营者设最低消费。可4个多月过去了,最低消费禁住了吗?刚刚过去的春节假期,最低消费成了消费投诉的热点之一,一些饭店仍我行我素。

  实际上,禁令并不止这一道。再往前翻,去年3月15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向“包间最低消费”、“开瓶费”等条款说“”;去年2月,最高法明确规定“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均属服务合同中的不平等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禁令一道道,怎么就不管用呢?

  “最低消费”收得随心所欲

  春节前几天,周先生为儿子筹办生日宴会,打算将酒席放在淮海中路“鸿星荟”酒店里。查询大众点评网,显示该店四星半,人均消费260元左右,周先生感觉档次合适。为保证订上,宴会前一天,周先生特意前往酒店,当场订下“888”号包房。负责接待他的冯经理承诺,包房不设最低消费,可自带酒水。双方还谈妥了菜品,一桌菜差不多3000元。

  次日晚上,一家亲朋10余人赴宴。冷菜上完,周先生招呼服务员,想把账提前结了,免得喝多了误事。此时,当天的值班经理走了进来,提醒周先生,这桌菜“不够包房标准”,须加菜。前一天刚说没最低消费,怎么隔天就变卦了?碍着亲朋好友都在,周先生只得加了几个菜。此时,一桌菜已逾5000元。没想到,经理再次提醒:“仍不够包房标准。”看在喜事的分上,周先生忍着没有发作,又点了几个菜了事。当晚,一桌菜最终买单6636元。也就是说,鸿星荟的包房最低消费标准,极有可能高达每人600元。事后,周先生质问承诺不设最低消费的冯经理,对方辩解,当晚的经理只是提醒他菜可能不够吃,没表达清楚,令人误解了,这是“服务不周”。

  3月11日,记者致电冯经理,对方依然坚称:“我们酒店包房没有最低消费。”果真如此?记者以订包房为由,直接致电酒店电话“53869666”。电话中,前台工作人员说法截然不同:“包房有最低消费,中午每人300元,晚上每人500元。

  究竟收不收?究竟收多少?鸿星荟能不能别再糊弄消费者了!

  拿着依据却维权无门

  根据《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餐饮经营者如设最低消费,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据此,同样遭遇了最低消费的张先生,向“12345”市民服务热线投诉商城路上的一家景观餐厅。可没想到,尽管依据如此明确,投诉的过程却颇费周折。张先生告诉记者,他通过一家网站预订了这家景观餐厅的8人包间。预订时,网站注明包间没有最低消费;可随后饭店打来的确认电话中,改口称8人包间最低消费800元。无奈已经通知了朋友,来不及更换其他餐厅,张先生最终选择坐在大厅。“希望有关部门依据规定,对这家不诚信的餐厅予以处罚。

  国家商务部发的文,本市的相关投诉自然转到了市商务委。3月10日,市商务委给张先生发来一条短信,称商务委处理不了类似投诉。理由是“各委办局对餐饮业的管理分工,相关规定并无原文。”市商务委认为,如餐饮企业明码标示最低消费的,应由物价部门处理;如餐饮企业未事先告知最低消费,违背消费者意愿强迫消费的,则应由工商部门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但被商务委“点名”的两个部门并不买账。投诉转至分管物价的市发改委,发改委“退单”;转至市工商局,工商局一样犯难:餐厅电话中已明确告知包房有最低消费,不存在强迫消费。最终,张先生也没在包房内消费,所以,不存在权益需要维护。投诉解决陷入僵局。

  “禁令”何时不再形同虚设?

  记者翻阅了“12345”市民服务热线的记录,春节前后,关于最低消费的投诉有近百起。甚至一些消费者坐下来点了菜,却因达不到最低消费标准被餐厅“请走”,类似离谱事不在少数。设置最低消费的饭店中,不乏一些连锁大牌餐厅。

  消费者遭遇最低消费,往往无可奈何。相关的投诉流转于商务、工商等部门,迟迟得不到最终处理。尽管明令禁止,且罚责不低;但是,谁来执起规范和处罚的“利剑”,至今仍不明确。而这,也正是一些饭店敢于我行我素的根源所在。

  记者咨询了法律专家,专家认为,相较而言,《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更为具体明确,商务部门完全可以据此给予设最低消费的商家警告和罚款的处罚;如果商务部门觉得有难处,也应提请工商部门,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来处罚。

  推来推去,显然不合适。记者就此多次联系了市商务委,对方仅笼统地回复记者,相关问题仍在协调中。希望相关主管部门早日能协调出一个统一意见,切实依法加强监督,让“禁令”落到实处,让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不作为犹如变相“纵容

  餐饮业的“霸王条款”,违反了《消法》的公平消费和经营者不得强制交易等条款。但长期以来,由于《消法》规定得比较原则,具体操作性不是很强。在消保部门不断地努力下,这才倒逼出这个以政府令形式出现的《办法》。

  去年11月,《办法》颁布之后,各方反应热烈,消费者高兴又多了一个维权的法律武器,消保部门也觉得多年的努力有了回报。但没想到,4个多月过去,事情仍在原地打转。

  老百姓一旦有事,讲起来很多部门都有权力管,但是不知道找谁能管住。结果就是三个和尚抬水——没水喝,事情也就长期搁着。这样的事,早已不鲜见。3·15消费者权益日刚过,全社会都在关心消费者权益,但执法部门如果不作为,这就是变相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其实,刹住“最低消费”这股风并不难。只需实实在在处理几个案例,就能起到震慑作用,有望解决共性问题。希望《办法》能够早日落到实处,而不是在政府部门的文件袋里又多一份文件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