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支票是受胁迫?租客败诉被判还钱
19.10.2015 13:11
本文来源: News.Online.Sh.Cn
公司出租厂房,对方欠下几个月房租未交。当对方来厂房搬运机器时,公司以欠房租为由进行阻拦,要求对方开出一张10万元的支票并由其代理人作担保。到期后却被银行告知支票已挂失被退票。法庭上对方辩称自己是被胁迫而为,通过审理,法院认定对方应支付相应的票据款。
衡山公司的厂房2014年租赁给玉天实业公司。约定了三年的合作期,租金为每年25万元。合作期内,衡山公司有7个多月未能收到玉天公司的租金,但催促未果。2014年12月份,玉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带人到厂房,要将公司的几台机器设备搬走。衡山公司阻拦,后两公司协商,玉山公司开了一张10万元的支票用于支付拖欠的租金,玉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还写了担保书,写明“今支付衡山公司的房租支票10万元,保证该支票到期到账,如不能到期到账,本人自愿承担清偿该支票的金额责任,该责任的连带担保责任”。最后玉天公司将设备搬走。
然而支票到期时,衡山公司去银行兑付,银行称此张票据已挂失,无法兑付。为了拿到租金,衡山提起了诉讼。庭审中,玉天公司辩称,当时给支票、写担保都是被胁迫的,是为了搬设备才不得已顺从。
青浦法院审理认为:此案中,原告阻挠被告搬走设备是基于被告所欠租金的事实,实为行使留置权的行为;被告所称为运出设备支付一定的费用,为避免上述费用损失才开出支票并作了担保,这实属商业行为的考量,因此阻扰行为不属于胁迫;被告声称被胁迫,但并未向公安机关报案,仅以挂失票据的方式停止对外支付。综上,法院对被告认为系胁迫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最终判决玉天公司支付相应的票据款,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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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2015 1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