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店称没车却有人插队提到车 经销商判赔两倍定金

14.09.2015  15:36

  由于拥有免费上牌、政府经济补贴等优惠,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新能源汽车作为代步工具。就在一些消费者感慨新能源汽车给生活带来便捷之余,一些消费者也因为购买或租赁新能源汽车而心塞:明明付了定金或车价,却提不到车。

  过了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不到车,一等就是四五个月,而经销商对于供车时间仍模棱两可;已经付了25万元的车辆租赁定金,却迟迟拿不到车,在与汽车租赁公司协商退款时,对方称没有资金……日前,记者从嘉定区法院安亭法庭获悉,今年以来,安亭法庭受理了24起关于新能源汽车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例,7件新能源汽车租赁案件,均是因为汽车公司无法按时供货而引发的纠纷。

   4S店称没车却有人插队提到车

   法院判经销商退赔消费者两倍定金

  去年9月,乔某来到上海某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4S店),看到展示台上的新能源汽车后,很心动,当场愿意与4S店签订销售合同。

  该“汽车销售合同”约定乔先生向4S店购买某新能源汽车汽车一辆,定金2万元,预交车时间为2014年10月。合同条款写明,如因厂方逾期到货造成甲方(4S店)无法按预定日期交车时,乙方(乔先生)允许甲方变更交车日期等。乔先生签好合同后支付了定金2万元,4S店也出具了收据。

  一转眼,到了交车的时间,2014年10月25日,乔某至4S店向销售人员周某询问车辆交付事宜,周某称“车子现在还没有”。周某说,他查询了记录,没有乔先生的车辆交付计划。“周某跟我说计划已付清余款的会优先安排交车,并跟我说有三名在我之后签订合同的客户,因已支付了余款,故安排在10月31日交车,”得知真相的乔先生非常生气。

  “签订合同时周某说9月底会通知付余款,过节后即可提车;后到9月底当我询问何时交车时,周某说预计10月中旬,但未要求我支付余款;到10月中旬我再次询问时,周称月底会有一批车子。

  11月1日,乔先生再次至4S 店交涉,周某还是称车子没有,乔先生要求4S店领导出面与其协商解决,但长时间等待后,领导也未出面……经过考虑,乔先生告诉周某车子不要了,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但周某称只能返还定金2万元,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乔先生遂起诉到法院。

  今年2月,安亭法庭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上,4S店一直声称,根据合同中的“因厂方逾期到货造成甲方(4S店)无法按预定日期交车时,乙方(购车者)允许甲方变更交车日期等”,4S店一口咬定,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自己无法按时交车的原因是生产厂家出现问题,所以他们逾期交货不构成违约。

  对此,乔先生不认可,他向法庭出示了多张网页截图证明不存在生产厂家产能不足的情况,他认为,4S 店拿出的证据无法证明是厂方的原因。此外,乔先生还拿出了证据证明有三个案外人是晚于自己签合同,但是却已经拿到车的。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虽然合同中约定因厂方逾期到货时乔先生允许甲方变更交车日期,但是4S店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逾期履行的原因系生产厂方造成的。“即使确因厂方逾期到货造成无法按时交车,4S店亦应与乔先生协商确定合理、明确的交车时间,而不是让消费者遥遥无期地等待,”该案的承办法官徐芬说。

  最终,法院认为乔先生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符合法律,4S 店的违约行为导致乔先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依法应适用定金罚则。法院判决双方的汽车销售合同予以解除;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返还乔某定金4万元。汽车销售公司不服判决上诉,上海二中院维持原判。

   提不到车与经销商协商退定金与滞纳金

   再要求双倍定金赔偿未获法院支持

  2014年10月25日,王某来到4S店签订“汽车销售合同”,约定向4S店购买某品牌新能源车一辆,预交车时间为付定金之日起40天内。当日,王某就支付了定金2万元。

  可是后来,虽然王某多次催促,4S店也未能在合同期限内提供车辆,不知道什么时候能提到车,王某不想再等下去,2015年3月24日,王某提出与4S店签订终止协议,要求4S店退还自己定金2万元及银行利息损失1.5万余元。

  在得知他人主张4S店双倍返还定金获法院支持后,王某以4S 店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车辆构成违约为由,起诉要求4S店支付双倍返还定金的差额2万元,并将4S店的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认为股东与4S店在经营管理上有关联和混同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

  在法庭上,4S店称,双方已签订终止协议并且已履行完毕。4S 店股东辩称,其非合同相对方,故双方买卖合同与他无关。而王某则主张其签订终止协议是受到了胁迫。

  经法院审理查明,王某与4S店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后即支付2万元定金,之后,4S店多次承诺有车,但王某却迟迟无法拿到车。而这期间,王某向银行贷款14万余元,用于支付剩余的车款。今年3月,王某还是拿不到车,就与4S店经协商,就销售合同及其履行相关事宜达成终止协议,约定“汽车销售合同”于2015年3月24日终止,不再履行。4S店同意于签约当日返还王某定金2万元并赔偿王某银行贷款利息损失1.5万余元。

  在该终止协议上,王某表示自己已了解并确认,根据销售合同第二条第一款,如因厂方逾期到货造成经销商无法按预定日期交车,不构成经销商违约;王某同意不因被告逾期交车而采取任何法律行动。签约当日,汽车经销商通过银行转账汇付王某35000.9元。

  法院认为,该终止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王某未能举证证明其受胁迫的事实,故现王某欲推翻终止协议约定的赔偿方式,于法无据;王某要求4S店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由此,法院驳回王某的所有诉讼请求。

  在原告为乔某的案中,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对违约责任约定为“如乙方(买方)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完全履行,则乙方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如甲方(4S店)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则定金返还给乙方”。因为买卖合同是4S店提供的格式合同,显然,该约定明显存在免除4S店责任而加重买方责任的情形,该条款应属无效,应根据法律规定适用定金罚则。

  而王某的案中,王某在4S店违约后,就合同解除事宜与4S店达成协议,约定了4S店承担违约的方式,该约定已变更了原合同中对定金罚则的约定,王某虽然未能得到定金双倍返还,但得到了其因对方违约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赔偿,所以该协议未造成利益严重失衡,在王某不能举证证明该协议的签订存在无效或可撤销、可变更的情况下,应属合法有效。

   租车首付25万元后提不到车

   要求对方一次性退款及滞纳金

  今年40多岁的叶女士想通过租赁的方式来使用新能源汽车,2014年10月20日,她(乙方)来到某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甲方),双方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

  双方签定的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出租一辆新能源汽车,达成租赁意向之后的5日内,乙方应交纳所租赁车型订金25万元,该款在签订合同时转为保证金;乙方交纳订金后,甲方承诺自乙方交纳订金之日起在45日之内交车;该车型全部保证金为25万元;若甲方在承诺日期截止前不能提供车辆给乙方,则甲方需承担自承诺最后期限起至交车给客户之日止的违约责任,甲方将按照所租赁车型已交保障金25万元为基数,支付给乙方每日0.5‰的滞纳金。当天,叶女士就支付了全部保证金25万元,只等45天后提车了。

  一次性交了全部车款25万元却只是租车是什么情况?原来,该租车的运行模式是在乙方交齐全部保证金后合同生效,合同期为5年。合同期内,乙方所交的保证金全部不计息存于甲方账户内,甲方将在合同期满后退还乙方保证金25万元,且将合同中乙方所租车辆赠予乙方(含车辆本身和牌照),过户手续费由甲方承担。同时,甲方应在合同期内给予乙方每年6000元的电费补贴。也就是说,消费者花了25万元租车,每年还另有一笔电费补贴,5年后25万元钱又返还给消费者,还得到了一辆车,看似非常划算。

  可是,让叶女士没想到的是,到了交车时间,甲方却无法提供车辆,在等到2015年1月还是没法拿到车之后,叶女士决定解除合同,要求经销商退回保证金。

  2015年1月15日,叶女士凭着租赁合同的条款——在甲方未履行本合同中承诺的服务项目,经乙方争取还未实施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向甲方主张退款,甲方给她出具了退款承诺书:承诺在1月22日之前,将25万元一次性打入叶女士的账户,若逾期,将按汽车租赁合同所写的每日0.5‰收取滞纳金(按合同签订日期计算滞纳金)。

  本以为有了甲方承诺便可安心,却不料甲方在支付10万元后,便不再履行付款义务,叶女士无奈将甲方告上法庭。

  今年3月,安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原、被告双方愿意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分期返还保证金的协议,被告并应偿付逾期付款的滞纳金。

   法官寄语

   依法规范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嘉定区法院安亭法庭庭长徐芬说,该庭受理的汽车买卖合同纠纷和租赁合同纠纷的被告,集中指向两家公司。因为从厂家拿不到车,所以无法交付给消费者,是他们共同的理由。“或许其他4S销售公司也存在逾期交车的情况,但是他们在经营中相对规范,或能在逾期后告知消费者明确的交车时间、或能与消费者就违约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得到消费者的谅解,也就没有引发诉讼。

  由此,徐庭长建议,经销商在买卖车辆过程中,既要在与生产厂家或上游经销商商定销售计划数量的基础上,合理安排车辆交付时间,也要在销售计划发生变动的情况下,及时与消费者沟通,对变更交车时间达成一致协议。

  同时,在签订合同时,要充分体现公平对等的原则,严格根据法律规定拟定合同条款,避免不平等条款,尤其是在违约责任方面,如有显失公平之处,是无法得到法律保护的。

  对消费者而言,在新能源汽车销售火爆的情况下,市场供不应求,逾期交车情况比比皆是,选择一家有实力、有信誉的经销商是非常重要的,在选择租赁方式使用车辆时,也要充分考虑若干年后保证金无法拿回的风险。

  同时,在签订合同时,也要注意保护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