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侨务理论研究中心2014年课题招标公告

21.07.2014  21:35

  根据《2014年上海侨务理论研究中心工作要点》,本年度课题研究面向全市侨务理论研究的专家学者公开招标。

  招标课题指南在上海侨务网www.overseas.sh.cn、社科网侨务理论研究中心网页www.sass.org.cn/qwllyjzx和《社会科学报》、《上海侨务》发布。

  一、招标课题参考指南:

  (一)侨务理论基础研究

  1.凝聚侨心侨力实现“中国梦”研究

  2.上海侨务工作主要特点和规律研究

  (二)侨史侨情研究

  3.新形势下上海侨情特点研究

  (三)涉侨实务研究

  4.侨务工作服务上海自贸区建设研究

  5.社会治理结构创新与侨务工作功能定位研究

  6.国际话语体系构建中侨务外宣作用的研究

  (四)侨务政策法规研究

  7.涉侨法律法规体系研究

  8.华侨在本市合法权益保障研究

  ★申报者还可以以上述课题为方向,设计切口较小,但确能做深做透的题目。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人必须真正承担课题研究的组织和实施任务。

  2.申报人只能申报一个课题,且不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加其他项目的申报。

  3.申报人不得用已经完成的其他机构发布的课题成果再次申报本中心的课题。之前承担本中心课题尚未结项者,不得申报2014年课题。

  三、申报材料的填写要求:

  “课题申请表”可从上海侨务网www.overseas.sh.cn、社科网侨务中心网页www.sass.org.cn/qwllyjzx下载。务必于2014年4月16日前报送至淮海中路622弄7号342-2室上海侨务理论研究中心。逾期不受理。

  申报书内容要求包括:明确的课题名称,对课题研究目的及研究方法、拟研究的主要内容、国内外同类课题研究状况;申请人和主要参加者近期取得的与本课题有关的成果;本课题的创新内容、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本课题研究的基本思路(包括视角、方法、途径、目的);主要观点等(详见附表,限4000字内)。一式10份。

  中心将组织学术委员会评标小组,对课题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申报的课题采用匿名的方式进行评审。课题负责人应如实填写申报材料,申报人的个人信息只能出现在“表一”中。从“表二”起,除申报的课题名称外,凡涉及作者姓名、单位、以往研究成果的名称、发表刊物等反映作者身份的信息,一律不得出现,以备匿名评审所用。一经发现,将取消申报人的申报资格,已经获准立项的,将作撤项处理。

  由评审小组采取无记名投票来确定课题中标方。为使研究成果具有较强的理论性和实践性,建议申报人可组成与侨务工作部门相结合的课题组。经评审达到中心立项要求的课题则作为本中心课题立项予以经费资助。

  四、研究经费的资助及拨付方式:

  经评审,获得立项者由本中心予以经费资助。资助经费数额及分2次拨付,在课题委托协议中约定。

  五、课题研究报告的要求:

  1.理论创新:具有科学性、创新性,能够揭示事物发展规律,在学术上具有指导意义;申报课题的设计内容,应当着眼于侨务理论和工作研究中的新领域和尚待突破的难点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2.实践价值:课题研究强调理论紧密联系实际,注重政策研究,鼓励课题申请人提出比较具体、着力于对策性研究的专题,并能够在较短时期内拿出适应侨务部门工作需要具有可操作性的成果。

  3.资料使用:能够反映国内外的最新研究动态,重点突出,具有说明力。

  4.学术规范:结构完整,撰稿人对文稿具有真实、完整的著作权,所引用的资料均应注明出处。

  5.篇幅字数:研究报告字数以3万字为限,并附有能够反映本研究报告核心观点的摘要(限4000字内)。

  六、评审事项的安排:

  课题研究中期,课题负责人应在2014年7月31日前提交反映课题研究进展情况的中期检查报告。本中心拟召开中期推进会对中期成果作出回复。课题研究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研究期限,应在中期检查报告中注明,中期检查结束后,原则上不再受理延期申请。

  课题负责人应在2014年12月23日前向中心提交课题结项报告1份及纸质研究报告一式10份,并附电子版1份,接受评审。评审结果由中心予以公布,并告知课题负责人单位。对可能作出“不合格”结论的研究成果,中心将要求限期整改,限期整改的时间不超过2个月。

  2014年12月23日前未提交研究报告,或提出延期申请未得到批准的,不能参加结项评审。

  其他事项,由上海侨务理论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联系人:李宏利、吴小平

  地址、邮编:淮海中路622弄7号200020

  联系电话:53060606-2209 53827689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 侨务中心2014年课题申请表   

  

  

  上海侨务理论研究中心  

  二○一四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