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2014年设备监理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质量监管部门,市工程设备监理行业协会,各设备监理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设备监理管理办法》(市政府第76号令)和《上海市设备监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质技监规[2014] 483号文)要求,加强对本市设备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设备监理行为,保证设备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决定于2014年11月至12月,开展本市设备监理活动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和范围
各区(县)质量监管部门应当依照《上海市设备监理管理办法》赋予的职责和《上海市设备监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详细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设备监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本次监督检查的项目范围包括:正在建设过程中的、由财政性资金投资、国有资产投资或控股的工程项目以及市重大(重点)工程项目等(具体项目清单另行通知)。
二、检查内容
1.应当实施设备监理的项目是否实施了设备监理;
2.设备监理单位及从业人员资质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3.设备监理单位是否依法依规从事设备监理活动。
三、检查方式
此次监督检查采取监管部门检查和企业自查相结合方式进行。
设备监理单位应当对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72号令)、《上海市设备监理管理办法》、《上海市设备监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设备工程监理规范》等规定,主动开展自查,对发现存在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
各区(县)质量监管部门应当组成检查组,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以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情况反馈等方式进行。
(一)听取情况汇报。检查组在组长主持下,听取被查项目有关设备监理活动开展情况的汇报。汇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工程项目概况、目前设备监理活动进展情况;二是设备监理的主要做法;三是当前监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四是下一步工作目标及打算。
(二)现场监督检查。检查组依照《上海市设备监理活动监督检查表》(见附件1)所列明的检查内容,对建设工程项目设备监理活动现场开展检查。检查中可视实际情况分成相应工作小组,分别对监理机构资质、人员资格等内容进行资质情况检查,对应当实施设备监理的项目是否实施了有效监理进行有效性检查。
(三)检查情况反馈。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在组长主持下,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现场召开反馈会,就检查中发现的好的做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的意见建议等进行反馈。
四、检查时间
本次监督检查时间定于2014年1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为期2个月。
(一)部署准备阶段(11月25日前)。各区(县)质量监管部门要结合区域实际,及时制定本区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做好监督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各设备监理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抓好本单位设备监理项目自查和整改工作,并将自查情况书面报告项目所在地市场监管局或质量技监局。
(二)监督检查阶段(11月25日—12月25日)。各区质量监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辖区设备监理活动专项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市质量技监局将视情况组织开展抽查。
(四)总结报告阶段(12月31日前)。各区(县)质量监管部门提交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和《上海市设备监理活动监督检查汇总表》(见附件2)。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同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各区(县)质量监管部门要紧紧围绕规范设备监理活动的目标,在市质量技监局的统一部署下,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协作,整合监督力量,形成监管合力。市设备监理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资源、技术优势,加强情况互通和信息共享,为监督检查的顺利实施提供必要的人员和技术保障。
(二)严肃工作纪律,严格依法行政。参加监督检查的人员要严格按照职责权限等规定,不干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以良好形象和扎实工作作风开展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对发现企业存在的质量违法行为,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时查处。
(三)加强信息汇总,及时报送材料。各区、县质量监管部门做好监督检查信息的收集、汇总和上报等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报告;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将《工作总结》和《上海市设备监理活动专项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报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联 系 人:孟凯联系电话:54263544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