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了五年的儿子非亲生 男子怒诉妻子索赔26万

17.02.2017  15:47

原标题: 养了五年的儿子非亲生 男子怒诉妻子索赔26万

抚养了5年的儿子居然非亲生

出生于上世纪70年代末的小庄和小陈在2007年2月14日登记结婚,2009年孩子出生,此后的五年,“一家三口”的生活还算和谐。

但2014年9月,小庄偶然间发现小陈有婚外情,他更觉得已经5岁大的孩子长得不像自己,遂于2014年12月委托了相关的鉴定机构进行了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被鉴定人小庄并非孩子的生物学父亲。

2015年2月,小庄与小陈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孩子随小陈生活。双方虽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但仍一起共同生活。

2016年2月,小庄再次委托另外一家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鉴定结果仍然令他失望,双方终于在2016年4月起分居。

忍无可忍起诉索赔26万余元

事后,小庄认为小陈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便一纸诉状将前妻告到法院,要求小陈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及其抚养费合计26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万元。

面对起诉,小陈表示其与小庄于2015年2月15日就已经协议离婚,按法律规定,小陈应该在一年内提起诉讼,现已经过诉讼时效。且孩子一直由其父母抚养,其与小庄均没有支付过任何费用,因此不同意小庄的意见。

婚姻过错方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法院审理后认为,孩子非小庄的亲生之子,除非小庄自愿,否则,小庄对孩子是没有抚养义务的。小陈隐瞒了其与案外异性发生关系并生育一子的事实,致小庄误将孩子视为亲生儿子与小陈一起共同抚养,显然小庄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对此,小陈应当承担赔偿小庄精神上和物质上损失的侵权责任。且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并没有明确小陈因此而承担了相关对应责任,故法院对小庄要求小陈赔偿的请求是可以予以支持。

至于小陈提到的诉讼时效问题,法院认为,小庄的人格权、名誉权、财产权益受到侵害,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二年。小庄于2014年年底经过鉴定方才知道,孩子非其亲生之子,诉讼时效应从小庄知道时起算,同时还应考虑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诉讼时效发生中断的因素,故对于小陈的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近日,闵行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小陈应赔偿小庄精神损失费1.5万元及抚养费、鉴定费合计1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