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公布

04.02.2016  12:51
      2月4日,市教委公布了《2016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今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以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为原则,更加凸显规范管理、优化服务、促进公平的特点。

一是优化入学报名信息服务。2016年,全市将继续应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www.shrxbm.cn),该入学报名系统于2016年4月5日向社会开放,为全市适龄儿童、少年的家长以及区县招生工作提供便利的服务。适龄儿童、少年的家长可通过入学报名系统,及时了解市教委公布的招生政策和招生政策问答;查阅各区县教育局公布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实施办法、学校划片招生的范围;查询子女入学相关信息以及民办中小学面谈、录取通知等。

二是优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2016年,本市继续实行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信息登记办法。年满6周岁(2009年9月1日-2010年8月31日出生)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和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均须先进行入学信息登记。2月25日前,家长可对幼儿在读幼儿园提供的相关人口信息、灵活就业信息进行比对确认,如与实际情况不符,应到有关部门补办或更正信息;符合入学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所持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上的居住地址,还应与父母所持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上的居住地址相一致。4月9日-4月23日,在园适龄儿童家长在幼儿园登记孩子入学信息,获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未入园适龄儿童家长在各区县指定地点登记孩子入学信息,获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5月21日-5月22日为全市公办小学报名验证日,各区县指定的报名验证点对已填写入学信息登记的适龄儿童以及家长的证件进行现场核对。

三是统筹本市户籍人户分离儿童居住地入学。《实施意见》明确:2016年,继续做好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3月31日前,各区县公布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实施细则。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确有困难不能在户籍地入学的,凭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出具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截止日为2016年4月23日),申请居住地登记入学。区县教育局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实施细则,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再在区域内统筹安排“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

四是完善随迁子女入学条件。2016年,优化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适龄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适龄儿童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父母一方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者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满3年(从首次发证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且连续3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2016年,区县教育局受理随迁子女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为6月30日。

五是加强民办中小学校招生管理。明确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公开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情况、招生计划、招生程序、面谈范围、收费标准、“三个承诺”(不提前开展报名和面谈等工作、招生不收取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及各类获奖证书、招生录取不与任何社会教育培训机构挂钩)。4月24日—27日接受民办小学网上报名,4月28日—30日接受民办初中报名。选择民办中、小学校就读的学生,家长可登陆“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www.shrxbm.cn)进行网上报名,每个适龄儿童、少年可填报2所民办小学或者3所民办初中。民办学校面谈过程向市和区县两级教育行政、督导、监察部门以及学校家委会代表等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民办学校实施按志愿分批次录取办法,家长可通过短信或“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完成录取确认工作。

实施意见》要求: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根据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人数增长的趋势,切实做好教育资源配置工作;坚持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合理调整中小学校对口招生范围,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义务教育的权益。公办小学做好对口招生入学工作;公办初中继续采取小学划片对口、居住地段对口或“电脑派位”等方式招收学生。

实施意见》还强调: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计划之外自行招收学生,严禁擅自跨区域招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随班就读;不得举办重点班、实验班,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文化测试选拔并按照测试成绩分班,不得将招生入学工作与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学科竞赛、等级考试证书挂钩,不得以竞赛、等级考试证书作为选拔和录取学生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