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级有关主管部门:
为做好2015年度试点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试点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分布与变动情况。根据《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财教〔2013〕1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展2015年度试点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基准日
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基准日为2015年12月31日。
二、年度检查对象
本次年度检查的对象主要包括:纳入《关于开展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试点工作的通知》(沪财教〔2014〕14号)规定的试点市级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具体名单附后)。
三、年度检查工作程序
(一)资产盘点。试点单位应对本单位年度检查基准日前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盘点,并将固定和无形资产的盘点情况如实录入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资产盘点”中。
(二)编制年度检查报表。试点单位完成资产盘点后,即可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报表申报”功能,提取生成年度检查报表,其中:“期初登记数”为2014年度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数,当年度变动发生额由试点单位根据财务报表及资产系统相关数据如实填列。若年度检查报表期末登记数与会计报表期末数不一致,则试点单位应当作出书面说明。
(三)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试点单位应将年度检查报表、产权登记证(副本)及相关资料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单位资产、负债的当年发生额,以及土地、房屋、车辆和对外投资等重要资产的权属情况进行审核,并在管理建议书中予以披露。
(四)主管部门审核。试点单位应将年度检查报表、产权登记证(副本)、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申请表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管理建议书等相关资料,连同电子数据一并提交主管部门审核。
(五)财政部门审核和打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应于2016年5月31日前将相关资料及电子数据等一并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上海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资产管理中心”)办理年度检查登记具体相关事项,并通知单位领取产权登记证(副本)。
四、组织工作
各主管部门及所属试点单位要高度重视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全面开展自查工作,同时要积极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高质量、高标准地完成2015年度试点单位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
各主管部门及所属试点单位在年度检查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财政局或市资产管理中心联系。
联系人:市财政局教科文处 万凯凯
联系电话:021-54679568转13075
联系人: 资产管理中心 叶文君 盛静怡
联系电话:021-63188755、63187993
附件: 2015年度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试点名单
上海市财政局
2016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