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做好2016年度网上年报工作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启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新年度报告表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函〔2014〕138号,以下简称138号文)的有关规定,相关企业应做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年报(以下简称年报)工作。现就提示做好2016年度网上年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上报年报单位范围
本市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备案的企业(以下简称年报企业)。
二、上报年报内容
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要求如实填报138号文中附件1、2表格内容(未生产或销售的企业做零申报)。
三、上报年报程序
(一)年报企业网上填报
年报企业应当在2017年2月28日前登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yzd.chinasafety.gov.cn)完成申报。
已在系统中注册过的企业使用原注册用户名和密码直接登录信息系统在线填写2016年度年报表格。
未在系统中注册过的企业应当先进行用户注册(注册说明见附件1),经发证机关(联系电话见附件2)进行用户审核后,登录信息系统在线填写2016年度年报表格。
(二)发证机关审核上报
上海市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和各区安全监管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年报内容进行初审,并核对年报企业的许可、备案证号等基础信息,初审合格后在信息系统中确认并上报。
上海市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和各区安全监管局应当在2017年3月20日前完成审核上报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安全监管局应当严格按照138号文的规定,落实专人,将相关要求传达至辖区内年报企业,认真审核企业基础信息和年报信息(特别是产销量、销售收入、销售流向及数量等数据)并及时上报,确保年报完成率达到100%。
(二)年报企业不如实或者不按时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根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三十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本年报工作不收费。
特此通告。
附件: 1.注册说明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和备案发证机关联系电话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2月6日
(联系人:张兴,冯本秀;联系电话:54894376,54894384-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