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度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自查工作的函
沪环保防〔2016〕447号
各区人民政府:
按照《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3-2017年)》(沪府发〔2013〕83号)和《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府办〔2015〕2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要求,本市将对各区2016年度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前各区人民政府应开展自查。现将有关要求函告如下:
一、对照《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沪环保防〔2015〕87号)要求,组织下属的环保、发改、经信、建管、交通等部门,全面总结2016年度实施计划制定、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各项大气综合整治任务完成情况,形成自查报告(详见附件1)。
二、结合自查结果,对《考核办法》提出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等指标进行自评分,填写自评分表格,并提供相应指标完成情况证明材料(电子版)(详见附件2和3)。
三、2017年1月10日前将自查报告、自评分表格、指标完成情况证明材料加盖公章后报送市环保局。我局将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农委、市质量技监局、市绿化市容局等部门,对各区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6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自查报告、自评分表格、指标完成情况证明材料将作为考核评分的依据。此次考核的现场抽查安排另行通知。
联系人:市环保局污防处 徐泉
电 话:23115654 18018882101
传 真:63555912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 1.2016年度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自查报告大纲 2.2016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自评分表 3.2016年度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自评分表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19日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6年12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