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7年度农业机械安全检验工作的通知

10.01.2017  19:33

沪农机监〔2017〕1号

各区、县农机安全监理所、农垦分所:

为贯彻落实《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办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农业机械实地检验工作,提高农业机械安全技术状态,确保农业机械生产作业安全,经研究决定,自2017年1月10起开展全市农业机械安全检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验时间

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二、检验对象

(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1.2016年12月底以前已申领农业部2005年行业标准号牌及行驶证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2.2017年申请注册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二)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

1.已实行备案登记并在2017年度投入生产作业的插秧机、播种机、机动植保机、烘干机、微耕机等;

2.2017年开展备案管理的各类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

三、检验方式

(一)实地检验:对移动不便的各类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为方便农业机械所有人、使用者,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充分发挥有检验员资质的乡镇农机专管人员的作用,采用入户实地检验、集中办理签证的方法开展本年度安全检验工作。

(二)集中检验:轮式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移动相对方便的农业机械,为提高工作效能,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结合实际,组织区域性集中检验。开展安全检验工作时,要合理调配检验人员,严格依规履行职责。集中检验需避开农时季节,宜在3月1日至5月15日期间进行。

参加跨区作业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可优先安排检验。

对不投入“三夏”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可结合本地检验工作任务,部署在“三秋”前进行安全检验。

四、检验要求

(一)农业机械安全检验以免费实地方式进行。

(二)集中检验应选择安全、便民的场所。

(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检验要求:

1.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拖拉机配套挂车要严格按照《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6151-2008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监理检验技术规范》NY/T1830-2009的相应标准进行检验。

2.必须由2名以上有资质的检验员共同检验,检验过程中应佩带 “检验员证”。

3.必须见机确认,坚决杜绝书面审查形式的检验。检验时应核对发动机、机身(底盘)号码或挂车架号码,查验机、牌、证三者记载是否一致;不一致的,应办理相关手续后才可检验。牌、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应补、换领后方可参加检验。

发动机、机身(底盘)号码或挂车架号码凡有变动痕迹或存有疑问的,应予拓印并与注册登记留存档案进行比对,如确实变动的,应在办理变更登记后再予检验。

对未参加集中检验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检验人员在检验合格后,应采用实物拍照的方式存档,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左前方45°角拍摄整机,照片应体现牌照、当年检验标志等要素。

4.对参加检验的拖拉机,应查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情况,并留存拖拉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副本)》第二联保单。

5.对于检验合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及时办理检验有效期签证手续。“三夏”前检验合格的,在行驶证副证签注“检验合格至2018年5月有效”;“三秋”前检验合格的,在行驶证副证签注“检验合格至2018年9月有效”。

检验不合格的,应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表》注明不合格原因,待修复后再行检验。

6.检验合格的拖拉机应按规定核发农业部制定的“2017年拖拉机检验合格标志”,检验合格标志应随机携带。

7.上道路行驶的运输拖拉机,检验合格后在前方易见部位喷刷“17验”字样,并在其挂车的后栏板上喷刷号牌放大号码;其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根据机型情况在前方易见部位粘贴统一印制的2017检验标志。

8.拖拉机行驶证记载核定载质量的,应带挂车参加检验。拖拉机带农田专用挂车参加检验,行驶证没有记载核定载质量的,对符合相关标准的挂车需办理核定载质量变更手续后方可检验。

9.参加检验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安装必须规范,应按照NY/T2612-2014行业标准粘贴农业机械机身反光标识。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

农业机械安全检验是农机安全生产的第一道防线。各区县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安全检验工作责任,广泛宣传农业机械安全检验工作的重要性,及时告知检验安排和要求,提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检验率,做好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农业机械实地检验工作。农机安全技术检验要遵循“安全、便民、高效”的原则,加强检验监管,规范检验行为,强化便民服务。

(二)增强责任意识,严把安全重点。

坚持“谁检验、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在检验工作实施前对所有相关工作人员开展一次风险教育,提高“对人负责、对己负责”的责任意识。安全检验要严把质量关,着重把握转向、制动、安全防护装置齐全、安全设施有效等事关农机安全生产的项目。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检验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机主停止使用,并在隐患排除后再行检验。

(三)其他事项

1.针对农业机械维护保养不到位、安全技术性能差引发事故的教训,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加强安全监管力度,提高农业机械所有人、使用者的防范意识,切实履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责。

2.积极宣传农机具综合保险对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减少驾驶人意外事故损失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引导所有人、使用者投保享有政府补贴的“农机具综合保险”。带符合规定农田专用挂车的拖拉机,在投保时拖拉机使用性质应选择“兼用类”,方能取得相应保障。

3.对超过检验有效期后申请检验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及时安排检验,并办理签证手续。

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擅自改装影响安全性能的,一律不得通过检验,不得办理登记。

5.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检验后,出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或者更换涉及安全性能主要零部件等情形的,原检验合格结果失效。

6.各监理所分别在2月底、6月底前将2017年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计划、安全技术检验工作阶段小结报市农机监理所。各区县应及时填报《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情况月报表》,并同时将与月报数对应的检验合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检验信息录入上海农机化信息网农机监理业务系统( www.sham.shac.gov.cn )。

7.安全技术检验阶段性工作完成后,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表》及拖拉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副本)》第二联,按号牌种类和号牌顺序排列整理装订成册,连同分类检验汇总表在12月底前一并报送市监理所存档。

2017年1月10日

主题词:2017年度  农业机械  安全检验  通知

抄送:上海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

行使农机监理职能的区县农委执法大队

上海市农机安全监理所                              2017年1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