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上海金融检察白皮书出炉
自由贸易区”、“互联网金融”、“高回报理财产品”……这些2014年的金融热词,同样出现在了今天上海市人民检察发布的《2014年度上海金融检察白皮书》中。据《白皮书》显示,2014年本市金融犯罪案件总量较2013年上升超四成,各金融行业均有涉及,借助新概念、新业务、新产品等实施的犯罪逐步蔓延,金融从业人员犯罪案件高企,金融创新随之而来的刑事法律风险值得关注。
据悉,上海市检察院已连续三年发布金融检察《白皮书》。此次发布的《白皮书》包含总报告《2014年度上海金融检察情况通报》和银行、证券、保险领域三项分报告。上海市检察院同时公布了2014年度金融犯罪十大典型案例,就预防金融犯罪、健全内控机制、完善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提出对策建议。
全面盘点:2014年本市金融犯罪案件趋势特点
2014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金融犯罪审查逮捕案件1245件/1395人,金融犯罪审查起诉案件[1]2063件/2378人。案件共涉及6类25个罪名,包括金融诈骗类犯罪1823件,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192件,扰乱市场秩序类19件,金融从业人员职务犯罪21件(罪名包括职务侵占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贪污罪、挪用资金罪和行贿罪),金融从业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犯罪8件(罪名包括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诈骗罪)。
总体而言,随着金融监管部门加大查处力度,金融犯罪案件总量上升。2014年全年共受理金融犯罪审查起诉案件2063件/2378人,较2013年分别上升46.2%和47.8%,为六年来受案数量次高的年度,仅次于最高的2012年(2490件/3381人)。金融犯罪案件在全部刑事犯罪案件中的比重也明显上升,由4.5%升至6.1%,接近于2009年至2012年的均值6.5%,整体发案形势不容乐观。
其次,罪名分布变化较大,六类犯罪大幅上升。除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以1752件的数量占全部金融犯罪案件的84.9%,连续六年居金融犯罪首位外,其他案件的罪名分布较2013年出现较大变化。非法经营金融业务案件持续下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骗取贷款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保险诈骗、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等六个罪名大幅上升,合计占比由2013年的4.4%升至9.3%。其他5.8%的案件分散于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持有、使用假币,伪造、变造金融票证,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逃汇,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诈骗,票据诈骗,贷款诈骗,信用证诈骗,非法经营等十余个罪名。
再次,犯罪向新业务、新产品蔓延,覆盖各金融行业。2014年的金融犯罪案件,涉及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金融行业的各个金融业务,并呈现出向金融新产品、新业务拓展的趋势。如信托理财产品发行、保理融资、政策性农业保险、以P2P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等领域均出现了新类型的金融犯罪案件。
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特点一:非法集资案件增幅较大,多假借理财产品为名实施
2014年全市共受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56件,集资诈骗案14件,案件数量相较于2013年分别上升195%和75%。其中,借理财产品之名实施非法集资的案件继2012年首发、2013年集中爆发之后持续高发,多达27件,案值27.1亿余元,与2013年的11件15亿元相比,案件数和案值分别同比上升145%和80.7%,仍然是非法集资犯罪的重灾区。其中,多起案件的理财产品有银行工作人员参与销售。
特点二:骗贷类案件持续上升,风险来源依然集中
2014年全市受理骗取贷款案27件,总案值高达47亿余元,比2013年的13件3.8亿余元分别上升108%和1137%。就信贷资金的风险来源看,依然集中在钢贸行业,共有10件,占全部骗贷案件的37%,除银行外,小额贷款公司、信托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也受到骗贷犯罪的侵害。
特点三:证券犯罪查处力度加大,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和内幕交易上升
2014年全市受理证券犯罪案件26件,比2013年的17件上升53%。罪名上,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案件有所下降,从16件49人降至5件12人,因证券监管部门加大了查处力度和交易所“大数据”系统的有效运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和内幕交易案件激增,分别由2013年的0件和1件1人,增至18件21人和3件5人。涉案机构除公募基金外,资产管理公司涉案增幅显著,其中保险资管4件5人、证券资管1件1人。
特点四:保险诈骗案件多发,政策性农业保险中首现骗保案
2014年全市受理保险诈骗案25件,比2013年的7件增加257%。其中车险是发案最为集中的险种,全年利用车险诈骗的有18件,占保险诈骗案的72%,占比与2013年基本持平。骗取商业医疗保险的案件由2013年的1件上升至5件,占全年骗保案的20%。值得关注的是,2014年首次出现了农业保险诈骗案,戴某等人作为兽医站无害化处理人员,多次伙同养猪场老板,以未投保的死母猪冒充投保的能繁母猪,骗取保险金并分赃,导致该险种在没有重大疫情发生的情况下仍产生较高的赔付率,不利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
特点五: 金融从业人员犯罪案件为历史峰值,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激增
金融从业人员犯罪案件自2009年至2011年保持平稳,而2012年至2014年则逐年上升,2014年已达84件109人,比2013年的26件41人分别上升223%和166%。从机构分布看,保险业41件,银行业(含信托)25件,证券业18件。案件类型多出现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两个罪名,分别为26件41人和19件22人。由检察机关反贪部门侦查的案件由2013年的2件上升至9件,增幅为350%,分别为受贿罪6件7人,贪污罪2件2人和行贿罪1件1人。
特点六:自贸试验区内金融犯罪多虚构贸易背景,个别借新概念实施
自贸试验区内的金融犯罪,从数量上看,低位可控,反映出自贸区各项改革措施的有效性。但从犯罪类型上看,有两点现象值得特别关注:一是自贸区内金融犯罪多采用虚构贸易背景的方式实施犯罪。自贸区的金融改革使得跨境贸易更为便利,部分犯罪分子便利用境内外经贸管理制度的差异,借助离岸公司、离岸账户虚构贸易背景实施逃汇、信用证诈骗、骗取出口退税等犯罪。二是自贸区金融改革中出现的新概念被犯罪分子借以炒作并实施犯罪。如路某在自贸试验区注册一家资产管理公司后,利用部分公众对相关概念与政策不甚了解,刻意曲解负面清单,谎称其公司可以在自贸区从事负面清单未涉及的外汇保证金交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00余万元。
特点七: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
2014年出现多起新类型案件,如利用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与手机绑定实施的信用卡诈骗案、骗取银行保理案、骗取附属于信用卡的贷款案、虚假贸易逃汇案、信托理财产品发行中的商业贿赂案等,个别新类型案件司法认定难度较大。
深度透析:案件中反映的金融监管盲点及法律缺失
《白皮书》厘清了办案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对金融犯罪风险作出了预测预警提示:
问题一:理财产品性质界定不清、监管责任不明,导致产品泛化、乱象重生
目前市场上的理财产品多达数万种,而2014年的非法集资案件中理财产品恰恰成为“重灾区”,这反映了社会公众的理财需求旺盛,同时也折射出理财产品市场的混乱。一是理财产品概念不明确,性质与风险难以识别。目前,在银行、证券、保险等正规金融机构销售的同时,各类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等公司也以各种理财产品名义募集资金,造成市场上理财产品种类繁多,鱼龙混杂。投资者难以认知理财产品本性的性质与风险,多被高额回报所吸引购买,极易陷入骗局,出现资金损失。二是配套法律法规缺失。理财产品的市场十分巨大,但目前缺乏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理财产品的定义、性质、行为边界、监管方式和监管主体等仍有待细化。银行、证券、保险等正规金融机构可由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但其他主体销售理财产品的行为容易出现监管空白,往往在投资者已遭受重大损失后,直接进入刑事途径,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性需进一步提高。三是金融从业人员参与设计和销售虚假理财产品屡禁不绝。正规金融机构持有金融牌照,接受日常监管,更容易获得社会公众的信赖,但不少从业人员却利用公众信赖,为获取佣金等利益,对外销售非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2014年虽然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加强了查处和管理,但继“泛鑫”系列案后,又出现多起金融从业人员参与其中的重大案件,如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各地多家银行工作人员卷入其中,涉案金额高达12亿余元。
问题二:金融创新发展迅速,但相应的风险防控尚需完善,部分创新产品法律性质模糊
金融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各个金融领域和金融机构都在通过不断推出新型金融产品和业务来争取客户、扩大市场占有量。但部分金融机构在推出金融创新产品时,对法律风险预估不足,尚未建立或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容易被犯罪分子所利用。如某银行借鉴国际供应链模式推出“小微采购卡”,但其急于推广业务而疏于建立完善的审核制度,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及还款、担保能力未能有效验证,最终导致损失1000余万元。此外,一些新型金融产品和业务的法律性质不清,也给案件查处带来困难。如不少银行推出了贷款和透支功能模糊的新型信用卡,将贷款业务变相转化为信用卡业务,以回避相对严格的贷款审批流程,在持卡人欠款未归还后,银行又以信用卡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此类业务究竟属于信用卡业务还是贷款业务,直接决定了刑事案件的定性,对此存有较大争议,2014年本市共受理了20余起这类案件。
问题三:互联网金融刑事法律风险不容忽视,利用互联网实施金融犯罪的趋势愈加明显
一是互联网金融风险显现。 2014年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是金融市场中最大的热点,但风险也同时出现。互联网的虚拟性、跨地域性放大信息噪音,增加信息甄别成本,尤其是在我国市场诚信机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普通投资者的从众心理容易为网络犯罪所利用,使非法集资等庞氏骗局案件更易于实施和扩大。以网贷为例, 2014年已出现利用P2P实施的非法集资案件。同时,线上金融的新概念与新手法容易被复制到线下,充满迷惑性。如马某通过设立线下融资平台假借P2P线下债权转让的形式,短短半年时间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00余万元。二是在线支付一味强调便捷性,容易造成安全隐患,诱发犯罪。如韩某在使用软件网页编辑功能时发现利用该功能变更在线支付交易数额时,某些支付系统因未设置交易数额自动审查环节而不易发现金额被人为变更,仍会显示为支付完成,韩某遂利用该漏洞侵财50余万元。三是部分网络服务提供商不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对明显违法的信息未尽到合理的屏蔽和删除之责。2014年受理的骗领信用卡案中,有三分之一的案件,犯罪分子都是在百姓网和QQ群上发布信息,甚至有“银行卡交易群”、“银行卡买卖群”这样明显违法的信息,但相关网络服务提供商均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遏制。
问题四:产品有缺陷,流程不完善,设施不健全等漏洞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除了上文提到的包括互联网金融在内的新型金融产品或业务存在缺陷外,传统的金融业务亦存在诸多问题,值得金融机构关注与改善。一是部分业务流程不完善,易被内部人所利用。这在保险犯罪中体现最为明显,如个别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取和退保费用的返还,往往通过代理人或业务员进行,客观上为其侵占客户资金提供了操作空间。2014年金融从业人员发生的7起职务侵占案均发生在保费收取和退保环节。二是前后程序之间缺乏必要的监督,使得流程设计沦于形式。如本市首例农业保险诈骗案中,保险公司对投保死猪设置了三道扫描流程,但对兽医站和无害化处理中心两道前置程序都没有监督,戴某等人便利用这一漏洞,十多次将未投保死母猪植入电子耳标冒充投保母猪,并成功骗取保险金,整个流程操作极为随意。三是保密设施不健全,给客户的金融信息造成安全隐患。如某保险公司员工董某,在一年多时间内多次从公司电脑上下载客户信息资料储存于个人笔记本电脑后出售谋利,公司对此竟然毫无察觉。在另一起案件中,银行工作人员林某竟然利用工作便利获取957万余条客户信息私自储存并部分用于出售。
问题五:金融机构内控机制的有效性及风险管理水平仍需进一步提高
近年来,各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和风险管理都在不断加强,但从发案情况看,仍存在进一步改进的空间。一是经营理念,重业绩轻风险。部分金融机构过于注重业务拓展追求效益提高,但相应的风险防控没有同步跟进,对员工的考核也是唯业绩论,激励机制导向出现偏差。二是对内控机制的设计,重形式轻实效。部分金融机构的财务日常审核不严格,财务制度未发挥应有的作用。三是对人员的管理,重职业技能轻职业道德。总体而言,金融机构对工作人员的招录、培训、考核、奖惩等方面,更侧重专业能力,而忽视其个人品德操守的考察,对执业规范也缺乏关注和有效监督机制。如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涉案人员往往都是高学历、高技能、高收入的专业人士,仍然禁不住利益诱惑铤而走险。
问题六:金融市场存在执法滞后和监管盲区,监管方式和监管思路需要更新与转换
一是金融混业经营进一步向纵深发展,与分业监管、机构监管间的罅隙日益增大。我国现有的监管模式是与分业经营为基础的,但随着金融一体化进程加快和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构建,金融业务的相互交叉融合不断加强,与监管模式之间的隔阂日益加大。这在理财产品中反映最为明显,理财产品跨行业销售已十分普遍,借用额度的通道业务也有较大规模,但具体监管却不明确。二是投资类机构监管缺失,造成犯罪成本低,防治难。多起非法集资案件中,犯罪分子均是以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管理公司、创业投资公司、金融咨询公司等名义从事非法金融活动。这些公司虽有工商注册登记,但并不持有金融机构许可证,造成金融监管部门和工商部门都认为对其经营活动无权监管的悖论,反倒使一些欲行不轨的各种投资机构实际处于监管空白,往往等到事发之后才能查处,监管真空和不及时使得非法金融活动犯罪难以及时有效防治。三是在减少事前审批的同时,对市场行为的动态监管未能及时跟进。2014年金融犯罪,尤其是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数量的上升与此存在一定关联。放松准入后,各类市场主体涌入,其经营能力、道德水准均未经审核,如不对他们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加强监管,很可能会出现较大风险。
问题七:少数金融从业人员的道德素质堪忧,法律意识淡漠,陷入犯罪
一是部分金融犯罪分子罪责感意识不强。由于历史和文化的原因,我国社会所普遍认可的道德伦理对自然犯罪如杀人、抢劫评价较多,而对金融类犯罪的评价较少,不少金融犯罪人对自身的犯罪行为罪责感偏低,认为算不上是犯罪。二是少数从业人员为谋取私利而背信损害客户利益。如杨某在为某公司的贵金属现货和现货延期交收交易业务居间介绍客户的过程中,为获取手续费,利用自己掌握的客户账户信息,以非法手段进入客户账户,并连续十九次恶意操作该账户进行交易,造成客户损失近12万元。三是部分金融从业人员漠视法律明知故犯。如所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中的犯罪人员,均是高学历、高收入、高智商,对相关的职业禁令也非常清楚,但为了谋取巨额利益,仍然选择了犯罪。
问题八:投资者的市场意识尚未完全树立,易成为犯罪对象
金融领域的高利诱惑经常导致羊群效应,部分缺乏“投资自负”的市场意识的投资人盲目逐利忽视风险,甚至对显而易见的骗局也趋之若鹜。另外不少民众缺乏风险意识,对自己的银行帐号、信用卡、身份证甚至股票账户、期货账户等保管不严,给犯罪分子诸多可趁之机。如陈某等人轻信犯罪分子胡某提供配资保证金、高额融资利息的许诺,从而将自己期货账户操作权交给胡某,胡某采用“对敲”的交易方式,将陈某等人的期货账户内资金转移至其另行开设的期货账户内,造成陈某等人损失770余万元。
因地制宜:就防范金融犯罪风险、完善法治环境建言献策
上海面临经济新常态、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自贸区金融改革等一系列机遇和挑战,需要健全的市场环境和完善司法保障。打击和防范金融犯罪,需要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金融机构、金融监管部门协作共管,《白皮书》提出了八项对策建议:
建议一:增强风险意识,针对经济新常态和以自贸区金融改革为代表的各项改革措施认真研判,做好事先应对
金融机构应针对经济新常态和各项改革措施认真研判:一方面,对经济形势下滑增速放缓可能引发的金融犯罪尤其是新型融资性犯罪以及犯罪区域变化和行业变化趋势作深入研究并做好提前应对。如受融资型犯罪影响最大的银行,可以转变放贷策略,在加强贸易真实性审查的基础上审慎把握对贸易类企业的放贷体量,加大对实体经济的资金支持,以促进国家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减少经济泡沫,同时降低自身信贷风险。另一方面,加强对自贸区内金融改革措施的研判与应对。国际贸易一线放开、监管重心后移系一大新课题,目前已经出现了利用虚假跨境贸易实施的犯罪,这将引发外汇统计失实、洗钱、逃税和热钱大进大出等一系列衍生问题,对此,应当探索和建立适应境外贸易查证的工作机制,控制和遏制虚假贸易尤其是虚假跨境贸易。
建议二:完善内控机制,提高制度防范的有效性
金融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且金融活动具有杠杆效应,因此无论对于机构内部人员还是外部人员,都充满诱惑,这决定了金融机构健全内控机制的重要性。一方面,对于金融业务,应当不断增强精细化管理水平,完善产品设计,减少流程漏洞。如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案发最多的信用卡犯罪,应通过提升信用卡服务质量来争取客户而非降低申领门槛一味追求发卡数量;针对贷款类犯罪假合同、假报表、假担保等常用的犯罪手法,确立贷前尽职调查、实贷实付、动态管理等精细化措施;保险公司针对退保环节犯罪多发,实行退保金的第三方支付,减少或避免保险人员对客户现金的直接接触。另一方面,对于防范内部人犯罪,可以通过加大技术投入减少犯罪可能。如针对公民信息易泄露的特点,及时在相关岗位,对储存客户信息的电子设备进行必要的特别保护,对客户信息只允许在特定加密的存储介质上进行拷贝,存储,禁止含有客户资源的电脑接通外部网络。
建议三:细化金融从业人员犯罪风险管理和预防教育,提升犯罪预防的专业性和针对性
从近年来金融从业人员犯罪的发案环节看,银行、证券、保险行业的案发环节各自呈现出不同的业务特征。银行业主要表现为贷款审核、发放过程中收受贿赂,利用职务便利推销理财产品;证券业表现为利用本人对股票信息优先掌握的便利,实现个人利益输送;保险业则多表现为利用保费收缴、财险退保等直接接触客户保金的便利条件,直接侵占、诈骗客户保金。这从侧面反映出金融机构对从业人员的管理、教育仍不够细化,建议金融机构针对不同行业、不同机构的不同岗位、不同人员设计更细分更有针对性的管理、教育、考核、奖惩方案,而不仅仅停留在一般的警示教育层面。
建议四:尽快出台和完善有关理财产品和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明确底线规则
金融发展离不开法治的保驾护航,金融创新尤其需要在法治的轨道上稳步推进。对于互联网金融等新型金融业态,立法机关或行政监管部门应尽快出台有关法律法规,明确游戏规则尤其是底线规则。对于乱象重生的理财产品市场,也应通过法律法规明确界定产品的性质,明晰各金融机构在发行理财产品中的风险管理、运作规程、信息披露等责任,加强对理财产品的销售审查、强化监测并建立严格的问责机制。
建议五: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提升金融服务的质量
金融犯罪尤其是涉众型金融犯罪,往往关系到众多金融消费者的重大经济利益,动辄牵涉社会稳定问题,因此,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消费者保护并以此为理念,引导金融机构跳出狭隘的行业利益,通过提升金融服务质量来激发消费需求。一是构建一个系统的跨金融行业的消费者培训和教育平台,将典型个案、风险提示等通过传统媒体以及新媒体、自媒体等途径进行有效传播。二是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通过调解、仲裁、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多重救济途径解决金融纠纷,保护消费者权益,而不能单纯诉诸于诉讼尤其是刑事诉讼途径。三是督促金融机构切实贯彻“合格投资者”制度,销售高风险的金融产品时,必须衡量投资者的经验、知识和风险承受能力,可以采取设立高风险交易专门柜台的方式进行风险区分与提示。
建议六:注重监管的政策引导,进一步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侧重点还在于准入环节,实行的是分业经营背景下形成的机构监管模式,方式主要是采用现场和非现场、准入退出等行政手段,并且在具体运作中呈现出分散和孤立等特征。而综观国际金融监管,以银行业为例,已经经历了从“规制性监管”到“资本监管”,再到“风险监管”最后到“原则导向监管”的演进,重在激励相容监管,注重监管政策的引导,更侧重于市场配置。我们可以借鉴先进的监管模式和监管经验,逐步由准入环节的监管调整到行为监管,减少金融活动中具体的行政干预,提高市场在金融要素配置中的作用,逐渐培养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
建议七:推动金融行业自律,根植良好的职业操守
近年来,随着发行体制改革等市场化推进以及各项基础性制度的完善,我国以资本市场为代表的金融市场正从量的扩张逐渐向质的提升转变,监管部门也在不断改进和创新监管方式,这为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因此,证券业等行业自律组织,应当不断深化自律管理工作理念,进一步处理好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管、风险管理与金融创新、维护行业利益与保护投资者权益之间的关系,逐步解决行业自律组织过去存在的自主性不强、专业性不够、有效性不足、权威性不高等问题,推动各个金融行业形成有序竞争的发展态势,养成诚信为本的行业风尚。
建议八:加强教育,提高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
金融犯罪,特别是非法集资案件多发的现状,与当下社会公众投资者缺少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有一定关联。社会各界应当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 的力度,更多地使用贴近于老百姓生活的方式,借助互联网等新媒体放大宣传效果,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金融投资和金融消费理念,提高投资风险意识,普及金融、法律知识。
[1] 下文所用数据,如无说明均为金融犯罪审查起诉案件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