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6年度上海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

28.09.2016  00:31

沪粮安考核办〔2016〕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4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6〕12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印发的《关于开展2016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发改粮食〔2016〕1426号)精神,现将开展2016年度上海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工作安排

  (一)自查评分。 各区政府要按照《2016年度上海市粮食安全区长责任制考核评分表》(见附件2)确定的年度考核目标任务要求,完成对2016年度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的自评打分和总结报告,备齐自评打分依据的文件资料,于2016年12月31日前,报送市粮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并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

市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对本年度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同步开展自查,形成书面报告,于2016年12月31日前报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自查报告要全面客观反映2016年度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的情况,总结成绩,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查自评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部门评审。 2017年1月15日前,各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按照《上海市粮食安全区长责任制考核评分细则》(见附件1)规定,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完成对区政府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的考核评审,并形成书面意见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汇总。

  (三)联合抽查。 考核工作组根据各区政府自评报告和部门评审意见,按照兼顾产粮区与非产粮区、部门评审与区政府自评结果的原则确定抽查区,组成联合抽查组进行实地考核,并于2017年2月28日前形成抽查考核报告。

  (四)综合评价。 2017年3月15日前,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根据相关部门评分评审和抽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同时,考核工作组对市有关部门作出定性评估,市粮食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对承担政策性粮食业务的单位作出考核评价。提出考核等次和考核结果运用建议报考核工作组审议。

  (五)考核通报。 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向各区政府和市相关部门、单位通报,依托政府系统运行目标管理,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绩效)考核。

  二、考核工作要求

  (一)加强考核工作组织领导。 各区政府要充分认识确保上海主销区粮食安全的重要性和复杂性,把保障上海粮食安全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常抓不懈,毫不动摇。要切实加强对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部署,确保粮食安全责任制年度考核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要围绕年度考核目标任务,认真开展自查自评工作,全面客观真实反映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严肃考核工作纪律。 考核工作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发现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和打“关系分”“人情分”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考核工作组办公室电话:62872855;52287399

  地址:上海市南苏州路1455号2号楼5楼

  邮编:200041

 

  附件:1. 2016年度上海市粮食安全区长责任制考核评分细则

         2. 2016年度上海市粮食安全区长责任制考核评分表

 

                           上海市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上海市粮食局代章)       

                                         2016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