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2017年底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制度

26.08.2014  15:03

      编者按:我国从2007年开始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目前已有天津、河北、内蒙古等11个省(区、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但是在试点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解决,比如对市场手段搞环保不熟悉,习惯于用行政命令的办法,市场机制发挥不够充分,存在很多技术性操作问题等问题。为进一步推进试点工作,促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有效减少,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8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 《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确定工作目标为到2017年,试点地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基本建立,试点工作基本完成。

      《意见》提出,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严格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试点地区应于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的初次核定,以后原则上每5年核定一次。试点地区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排污单位在缴纳使用费后获得排污权,或通过交易获得排污权。试点地区可以采取定额出让、公开拍卖方式出让排污权。排污权使用费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收取,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在加快推进排污权交易方面,《意见》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鼓励排污权交易的财税等扶持政策。积极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染物减排和排污权交易。试点初期,可参照排污权定额出让标准等确定交易指导价格。排污权交易原则上在各试点省份内进行。涉及水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仅限于在同一流域内进行。

      同时,《意见》还强化试点组织领导和服务保障问题,试点地区要及时公开排污权核定、排污权使用费收取使用、排污权拍卖及回购等情况以及当地环境质量状况、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等信息,确保试点工作公开透明。排污单位应当准确计量污染物排放量,主动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对此,多名专家进行了解读,环境保护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夏光指出,这是我国首次明确该方面的时间表,说明我国将更多通过市场机制选择最有效率的方法,推动节能减排和生态文明建设。他还表示,指导意见的出台将对市场产生一定震动作用,在加速推进节能减排的同时,很多企业将从中获得商机。

      对于引入市场机制解决环境问题,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认为,排污权交易表明,环境问题也可运用市场化手段解决,并且能够实现更低成本更高效率的减排。每5年核定表明,如果企业以前获得较多的排污权,在之后节能减排的要求下,核定后的排污权可能会逐年减少,这也将倒逼企业转型。